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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通论第二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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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笔记是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题库刷题在教程上标注后再进行整理而形成的,希望能给群友在考试时有所帮助。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制度源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建设工程监理在性质、基本任务、工作原则及方法上具有共性,
第一节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一项重要制度。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 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 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一起共 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管理制度体系。
2.1.1工程监理的产生和发展(了解)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诞生于 1988 年。1988 年 8 月,原建设部在北京 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相关事宜。2 个月后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确定了 8 市 2 部,即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 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
1993 年 5 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建设监理制度走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从 1993 年起,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任务;从 1996 年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走向全面实施阶段;到 20 世纪末,中国的建设监 理事业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程度。
1995 年 12 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替代了试点过程中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标志着建设 工程监理制度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法律层面 上确立起来,成为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制度。
2.1.2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熟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工程监理单 位是监理任务的受托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服务活动。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 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工程相关合同等几个大类。
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民法典》第三编、《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 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 法规等。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建 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为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拓展自身的经营范围,为建设 单位提供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 基本职责是在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即“三控两 管一协调”。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服务性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属性。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 围内釆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并履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决定的。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 较强应变能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 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独立是工程监 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
4、公平性
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2.1.3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和责任(熟悉)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 的法律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第三编等。
《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准 则等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基本规定,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依 据。
《招标投标法》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 标等方面内容。
《政府采购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 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行为的定义,货物、工程、服务等标的的具体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中 的合同分为 19 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 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 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相较原《合同法》的15 类合同增加了保 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 4 类,将居间合同调整为中介 合同:其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2、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二、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 号)又进一步细化 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 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 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 程必须实行监理;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 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 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三、  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 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幸事故的,终身 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主要内容(掌握)
2013 年 5 月修订后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以下简称《规范》)是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共分 9 章和 3 个附 录
一、   总则总则共 10 条,对《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监理合同签订、监理工作依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作原则等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阐述。
二、术语 解释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项目监理机构、注册监 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计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工程 延期、工期延误、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监理日志、监理月 报、设备监造、监理文件资料等 24 个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
五、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目标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项目 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 程实施监理的要求。
十、附录 包括监理工作中常用的三类表单,即 A 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 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 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方。C 类表:通用表,是工程建 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2.1.5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掌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一、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
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
二、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
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权利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体现了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督、评价等。
三、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利益主体
总监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利益主体。总监理工程师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对建设单位投资效益负责,同时也对所监理项目的监理效益负责,并负责 项目监理机构所有监理人员利益的分配。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论(2)
第二节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2.2.1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掌握)
一、目标控制
建设工程具有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这三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三大目标。目 标控制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核心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造价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2、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任务
建工程造价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造价不超过预定造价目标。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工程计量、工程付款控制、工程变更费用 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挖掘降低工程造价潜力等使工程实际费用支出不超过计划投资。
为完成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控制,做到不多 付、不少付、不重复付;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力求减少工程变更费用;研究确 定预防费用索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施工索赔;及时处理施工索赔,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反索赔;协助建设单位按期提交合格施工现场,保质、保量、适 时、适地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 程结算文件等。
3、建设工程进度控制任务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织建 设工程实施的基本手段,也是项目监理机构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重要手段。
三、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组织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监理工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建设工程监理程序的有效执行。此外,还需要监理工程师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2.2.2主要方法(掌握)
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 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式。
一、巡视
巡视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发,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等。巡视检查是项目监理机 构对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日常 检查。
巡视对于实现建设工程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起着重要 作用。
巡视检查内容 以现场施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主,且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工 程实体量测(检查、试验、检测)和材料检验等内容,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 构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检查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平行检验是项目监 理机构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旁站
旁站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见证取样
四、见证取样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2.3相关服务(熟悉)
相关服务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之外提供的其他工程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服务等。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单位需 要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 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 A 中约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一、一般规定
二、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包括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 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勘察单位 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三、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论(3)
第三节工程监理组织
2.3.1工程监理委托方式(熟悉)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 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 必须以招投标方式委托的,主要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特点、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空间及工程实施的急 迫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并按规定程序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招投标手续,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
公开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工程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向其发售监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从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中优选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过 程。
邀 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为选择性招标。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程序一般包括:招标准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程序。
2.3.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掌握)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 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 录 A 和附录 B 组成。
(四)、附录
如果委托 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 A。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 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 中明确约定派遣 或提供的对象、数量和时间。
2.3.3监理企业资质(熟悉)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方案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 精神,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优化调整,包括对企业资质进行了精简、归并,放宽准入限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服务等。在本次 改革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原来的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 别精简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消了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专业。专业资质由原先的 14 个专业调整、精简为建筑工程专业、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 工程专业、电力工程专业、矿山工程专业、冶金工程专业、石油化工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民航工程专业等 10 个专业,取消了公路工 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等 4 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 甲、乙 2 个级别,取消了原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的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担所有 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 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此外,工程 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3.4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熟悉)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90 年,原建设部和人事部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具 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项原则,率先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从 1997 年开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考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办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 人事部共同负责。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 个专业类别,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 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 6 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 4 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 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 2 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监理工程师注册分 为三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2.3.5监理机构人员职责(掌握)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构成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 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 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 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 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 任。
二、人员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①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②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③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 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④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⑤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⑥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⑦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 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⑧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⑨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⑩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⑪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⑫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 验资料;⑬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⑭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 理;
⑮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质量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但其中涉及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索赔等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体 而言,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职责中的②、③、⑥、⑦、⑨、⑪、⑬、⑭委托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①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②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③参与 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④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 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⑤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⑥验收 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⑦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 安全事故隐患;
⑧进行工程计量;
⑨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⑩组织编写 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⑪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⑫参 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节发展趋势与国际理念(了解)
2.5.1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具有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能力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均是由社会化的专业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提供服务,但在服务的性质、范围及侧重点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1、   服务性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强制实施的制度。
2、   服务范围不同
3、服务侧重点不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中心任务是目标控制。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是未来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个发展方 向。
2.4.2BIM 管理系统
BIM 是利用数字模型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的过程。BIM 以多种数 字技术为依托,可以实现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集成管理。
2.4.3FIDIC 合同条件
FIDIC 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 同委员会(CC),风险管理委员会(RM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环 境委员会(EVC)。
在我国,凡亚行贷款项目,都全文采用 FIDIC“红皮书”或“桔皮书”。
在 FIDIC 合同条件体系中,最著名的有: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称 FIDIC“红皮书”
《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通称 FIDIC“黄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通称FIDIC“白皮书”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通称 FIDIC“桔皮书”等。
2.4.4国际工程咨询与实施组织模式
一、国际工程咨询
1、咨询工程师的涵义
咨询工程师(ConsultingEngineer)是以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为职业的工程技 术人员和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人员的统称。国际上对咨询工程师的理解 与我国习惯上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按国际上的理解,我国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各种专业设备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招标师等都属于咨询工 程师;甚至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有关工作(如处理索赔时可能需要审查承包商的 财务账簿和财务记录)的审计师、会计师也属于咨询工程师之列。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咨询工程师理解为“从事咨询工作的工程师”。
2、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 工程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泛,其服务对象可以是业主、承包商、国际金融机构和贷款银行,工程咨询公司也可以与承包商联合投标承包工程。为业 主服务是工程咨询公司最基本、最广泛的业务,这里所说的业主包括各级政府 (此时不是以管理者身份出现)、企业和个人。工程咨询公司为业主服务既可以是全过程服务(包括实施阶段全过程和工程建设全过程),也可以是阶段性 服务。 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的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 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概念设计、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工程招标(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合同谈判)、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管理(监 理)、生产准备、调试验收、后评价等一系列工作。
二、建设工程实施组织模式
CM 模式、EPC 模式、Partnering 模式和 Project Controlling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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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8: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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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6: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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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23: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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