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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4: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文物的分类、年代与范围分类:1不可移动文物:它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纪念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少数民族风格建筑等总的名称,所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其本体和周围环境联系在一起,不可能整体移动;周围环境包括人文环境、自然环境,而就某一单体建筑本身而言,也是可以移动的,但它的环境改变了,或者与群体的关系改变了,其价值要受到一定的影响。2可移动文物:它是古代各种器物、书画等的总称。①出土文物:埋藏于地下或淹没于水下的古代各种器物等,经考古发掘出土或经水下考古发掘,或者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埋藏于地下或淹没于水下的各种器物(原属不可移动文物,即古代遗存中的文物,出土以后,如不在原址与遗址一起保护,则归为可移动文物)②馆藏文物:收藏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及各文物机构的古代、近代和现代的可移动文物(又称文物藏品,以区别于收藏的各种标本)③传世文物:自古代近代辗转流传下来的古代各种器具、书画、碑帖和文献等④流散文物: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和博物馆等专门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团体保存的古代各种器具、书画、碑帖和文献等可移动文物,以及拣选文物和罚没文物等⑤拣选文物:从银行、冶铁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的文物⑥罚没文物: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范围:包括文物年代范围和文物(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类别或种类范围。年代:1950.6.1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征集革命文物令:“革命文物之征集,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他革命运动史料。”“凡一切有关革命之文献与实物,如:秘密和公开时期之报章、杂志、图画、档案、货币、邮票、印花、土地证、路条、粮票、摄影图片、表册、宣言、标语、文告、年画、木刻、雕像、传记、墓表;革命先辈和烈士的文稿、墨迹及用品,如:兵器、旗帜、证章、符号、印信、照相、衣服、日常用具等;以及在革命战争中所缴获的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均在征集之列。”这些文献和实物是近代以来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令从法规上规定了它们不受年代限制。类别:2002.《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二、文物的特性、工作方针特性:1物质性:总是由物质材料构成的,总是有形的2文物的时代性:文物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艺、宗教信仰、风情民俗等,这些构成文物时代性的主要内容,也称文物的历史性3不可再生性:文物的时代特点以及时空观决定了文物不能被再生产及制作,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是指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上的人们创造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迹和遗物是当代的人们无法再造的4文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文物的时代性和不可再生性逻辑发展的结果5文物价值的客观性: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文物本身储存着大量信息,对于文化内涵及信息的揭示与其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技的发展,技术手段的增多,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会不断深化。因此,在对文物价值进行认识和评价的过程中,不能一锤定音,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1922.5 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李瑞环正式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物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非物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三、文物的价值与作用:价值:1历史价值(铭文:证史补史)2艺术价值:审美、欣赏、愉悦。3科学价值4对文
物价值认识的深入a对文物价值认识是不断深化的b对文物价值的评价、认同同样存在差别,对某一具体文物价值的评价、认同,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c衡量和评估文物价值的尺度,只能是它证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说明社会问题的程度d文物本身储存着大量的信息,对信息及其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所提供的科技手段愈多,我们对文物价值深层次的认识也会愈来愈多,所以在文物价值的认识和评价过程中,不能征求一次完成或者一次决定文物的保护与否的命运。作用 :1促进科学研究:a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佚b文物作为实物史料,并不是它的最终目的。证史、正史、补史是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文物作用的第一步,还要运用这可信而翔实的资料研究历史,以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建设c对于没有文字史料以前历史的重建d对于专门史研究的功能e文物的可视性2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3促进公民教育a文物教育的特点:既是物质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直观性有感染力凝聚力b革命文物的教性,爱国主义教育c文物的发现有时也成为潜在的分裂因素d文化自体主义,宗教民族主义与地方分立主义。四、文物的所有权:2002《文物保护法》1国家所有:我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2002《文物法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特征: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统一性、广泛性、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2集体所有:主体为法定的群众集体组织,客体不能包括国家所有文物,其范围没有国家所有权文物广泛。3私人所有 :包括纪念建筑、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手段途径获得的文物,其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文物所有权特点:客体的单一性,权利的限定性,义务的法定性。五、文物鉴定:定义:运用科学方法来分析、辨识文物的年代、真伪、质地、用途、价值等,为文物研究奠下基础。主要对象:书画、玉器、青铜器、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方法:a传统:在对文物分类的基础上,对同类文物进行比较辨别和综合考察。b现代科学技术:分析鉴定技术、文物年代测定技术(文物鉴定与文物定级和文物保护—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文保区等。六、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四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分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类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1纳入城乡建设计划:三个层次—文保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2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3原址保护和迁移保护4保护文物原状原则:第一个基本点—保护原真性5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用途6不得转让、抵押、经营。“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七、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问题及上课时举的诸多案例1公布文保单位2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管机构3划出建设控制带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制度。八、历史文化名城问题状况: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最主要的是保存文化名城固有的格局和风貌。云南丽江、官署砖井、平遥古城(龟城)、广州南越王墓。单霁翔:从功能城市走向文化城市。文化定位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终极定位。以城市文化指导城市的定位或规划,将从城市的基因方面,确保城市的个性与魅力而不会未来的城市面目全非。保护规划:南京老城南—南京之根、明故宫—城南—鼓楼—清凉寺、花露岗居民的庭院、南浦行回民人家、老城南保护口号:整体保护、应保尽保。恢复模式:不是让原住民一迁了之而是鼓励留守。南京市城区规划亮点:改大拆
大建为逐院恢复;新增10条历史街巷;96处未列级文物也逐渐保护;“瓦宫寺遗址”先控后建;秦淮八绝非物质遗产也列入保护计划;建筑檐的高度降到7米。在规划中突出特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应充分体现它的性质、传统和特点,这是制订名城规划的原则之一。首先,应注意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传统,并在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和环境规划等方面得到较好的反映,目的是使名城的建设与发展,既符合现代生产、生活的要求,又能保持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在规划中处理好几个关系:处理好发展生产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关系;处理好发展旅游事业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保护规划的制订、批准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订,应由文物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进行时,还应征求土地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的意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在对规划草案充分讨论、修改后上报审批。三大核心原则:保护历史真实遗存;保护街区的历史风貌和构成历史风貌的其他要素;维护街区功能的延续和文化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历史地区与其原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存的组成部分;历史地区与其周围环境应视为一个统一体;历史地区与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的增加,会使历史地区遭受直接的破坏,新开发区肯会毁坏临近的历史地区和环境;建筑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日益普遍化肯造成整个世界环境单化的危险;保护措施,立法及行政措施,技术、经济和社会措施,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研究,教育和信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章宪》。九、考古发掘的类型1为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也称主动发掘,目的是解决某项学术问题或者教学实习,有利于科学发展与提高。专项经费自行解决。全国重文保饱单位需经国务院批准。主动发掘应有课题意识和明确的研究目的,对其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必须对可能出土的不同类别的文物安全和科技保护提出切实可行对策。为了阐明研究问题或为了向民众展览而更有效地阐述古迹遗迹,也可以对没有受威胁的遗迹进行发掘,在这种情况下,发掘之前必须对遗址的重要性进行全面评估,原则上挖一部分留一部分,待以后做科研用。考古季节:3 4 5 6 9 10 11 12。谢里曼“考古地层学”2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是文物考古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以配合建设工程为主,是我国考古发掘工作长期坚持的原则,同时必须贯彻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3抢救性发掘:是建设工期紧迫或由于自然原因,可能使古遗迹或古墓葬遭到严重破坏情况下,为了抢救埋藏于地下文物免遭破坏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得以抢救为名,发掘大型古墓或帝王陵墓,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4特许发掘(即中外合作考古):即中外合作考古发掘。文物调查经费预算定额。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交通及工具耗损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及不可预见费。十、文物的复制按照文物的质量、形制、纹饰、质地等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复制与原文物相同的制品用途:陈列展览,考古发掘出文物移交,科学研究等用途复制文物。为销售的复制文物。文物复制应实行定点复制。不具备资格和未经认定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文物复制。文物复制必须在保证文物原件绝对安全和不损坏其价值的前提下。在批准复制价值高,具有特殊艺术风格的文物时,不得用石膏直接翻模,以保证文物不受损坏。1馆藏文物复制:①文物复制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②不具备文物复制条件的单位从事复制工作,制品大多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影响文物复制品声誉。2石刻和馆藏文物的拓印:拓印是获取和保存文物资料的一种传统方法。国家文物局 1979.9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①对象:石刻、碑刻、摩崖石刻、岩画、墓志、馆藏、文物的铭文花纹②禁止出售的文物拓片: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等;确因无坏片而又需要作为资料保存的可经批准各拓印1-3片,由文物保管部妥善保存,不得再拓③限制拓印的石刻:有些石刻书法艺术价值很高,在我国艺术史上已
有定评,确同名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拟传拓片出售,只能翻刻版拓印,特别重要的只允许用翻刻的副版传拓拓片出售④传拓石刻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禁止用木榔头捶打法。十一、 文物市场的管理内容:设立经营单位和经营文物许可、文物经营的日常监督、民间收藏文物来源、收藏文物保护等。文物经营管理制度:1建立文物购销经营单位: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进行管理。” 2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单位许可制度:为了改变文物拍卖市场违规、无序竞争状况,应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管理。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3设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许可制度:2001《整顿规范文物市场方案》:“整顿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控制市场规模和数量,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和经营范围,未经批准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4销售文物与拍卖文物标的审核制度: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销售文物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标的的鉴定、审核许可,是我国对经营文物和文物市场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5建立经营和拍卖文物登记制度: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是保护文物重要措施之一。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不仅是文物行政部门应恪守的原则,也是文物拍卖人应当恪守的经营规则和信誉问题。这应是建立经营和拍卖文物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6关于优先购买权: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文物经营中的竞业禁止制度:1禁止文物购销经营单位从事文物拍卖活动: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2禁止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贯彻执行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3禁止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文物经营活动: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是党和国家一贯政策的法制化,是防止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进行廉政建设的重要规定,也是维护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分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它们都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经营单位。4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经营单位: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有权利和有责任做出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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