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笔记(1)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文物:文物是人类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价值的遗物、遗迹的总称。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改造自然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财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就是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什么是文物(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中国的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1993年版)“文物”词条将文物定义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文化遗存的总称”,并指出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 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更进一步阐释了文物应该具备的基本属性: 第一,文物是一种物质存在,文物必须“有物可看”。 文物的形态包括遗迹和遗物两大类。比如在周口店猿人遗址中,人骨化石,石器,都是遗物。而烧火留下的烧红的地面,考古称为红烧土,就是遗迹。被猿人作为生产原料或者吃剩留下的骨头是文物,而与人类无关的一般动物化石不是文物。只是由于一些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古地层由于记录了地球和生物进化的过程,具有科学价值,也应该给予保护。 第二,文物必须具有价值。价值的要素包括明确的地点,以及历史的诸要素,比如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人类从事生活、生产、科学、艺术的活动和方式、成果等等,就是“有事可说” 世界文化遗产的判定标准来说明文物的价值要素: 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 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 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3.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第三,文物必须具有历史真实性。包括四种情况: 第一,实物必须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它可以是完好的,也可以是残破的,甚至是历经历史上多次改变的,但是绝不可以是借用历史上曾存在的文物古迹和名胜的名称近年来新建的仿古景观。 第二,建筑组群或历史街区(村镇),应该在整体上保存着历史风貌,属于历史遗存的部分要占有相对大的比例。 第三,历史文化名城中标志性、代表性遗迹和历史景观应该是名城中价值重大的真实文物古迹,如北京的天安门、前门楼等等。 第四,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原来的场地也应当视做文物古迹。如北京的五四广场。 二、文物价值 《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这也是我们通常熟知的所谓三大价值。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相关表述具有代表和权威性,“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一文就如何理解文物价值做了详细描述 (一)历史价值 一是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原因形成,并真实地反映了这种历史实际: 二是在其中发生过重要事件或有重要人物在其中活动,并能真实地显示这些事件和人物活动的历史环境: 三是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 四是可以证实、订正、补充文献记载的史实: 五是在现有的历史遗存中,其年代和类型独特珍稀,或在同一类型中具有代表性: 六是能够展现文物古迹自身的发展变化 (二)艺术价值 一是建筑艺术,包括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美: 二是景观艺术,包括风景名胜中的人文景观、城市景观、园林景观,以及特殊风貌的遗址景观等: 三是附属于文化遗产的造型艺术品,包括雕刻、壁画、塑像,以及固定的装饰和陈设品等: 四是年代、类型、题材、形式、工艺独特的造型艺术品; 五是上述各种艺术的创意构思和表现手法 (三)科学价值 一是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御,以及造型、结构设计等(宫殿、庙宇等): 二是结构、材料和工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三是其本身是某种科学实验及生产、交通等的设施或场所; 四是在其中记录和保存着重要的科学技术资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版在文物价值当中增加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指出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五大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文化价值则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 一、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 二、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 三、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增加社会和文化两项价值主要是因为“这一价值认识是中国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文化遗产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官方文件形式确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并明确提出物质文化遗产即为文物: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从其实际内涵来看,就是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合体。 1972年发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了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布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或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等。 文化遗产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是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 四、文物分类 文物分类是文物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传统文物的分类,一般分四大类:地面文物、地下文物(出土文物)、馆藏文物、社会文物(流散文物)。 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文物分为两大类: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总界定。 (一)文物分类原则 1、同类相聚原则。同类相聚是文物分类的一个基本原则。 2、标准统一原则。 3、多层次划分原则。采用先总分后细分。比如在不可移动文物大类下,又可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古文化遗址类别下还可以分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窖藏址等等。 4、灵活适用原则。 5、国家定标原则。国家制定发布了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 (二)文物分类方法 1、时代分类法。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建造、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特定的建造、制作时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归类,把不同时代的文物区别开来,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基本方法。 按时代分类,中国古代文物一般按朝代划分,分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 历史时期之前的文物,称史前文物,又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新石器时代文物。 古代之后的文物,一般称近现代文物。 史前、古代、近现代文物根据需要可再进一步细分。 2、存在形态分类法。按照这一分类法,文物分为两大类,即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可移动”“不可移动”是国际最早使用的文化遗产概念。 3、质地分类法。质地分类法是以文物的材质为依据,对文物进行归纳分类的方法。根据不同质地材料进行文物归类,是文物分类最传统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4、属性分类法。属性分类法也是一个大概念的分类方法,是以文物的社会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属性分类突出的是文物在社会文化层面的意义。科技文物、宗教文物、民族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 5、功能分类法。功能分类法是以文物的功能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的方法。 6、价值分类法。价值分类法是以文物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照文物价值的高低,对文物进行区分归类。依据文物价值的高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不可移动文物分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还有一类保护对象,就是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通常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把可移动文物分两类: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一、二、三级。 7、区域分类法。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区域分类一般按省一级行政区域划分,细分则以市一级行政区域划分,还可以再往下按县级行政区域来划分文物。 8、来源分类法。来源分类法是以文物的来源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这一方法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保管机构。文物藏品的分类,按来源分主要有:拨交文物、征集文物、出土文物、交换文物、捐赠文物等。 (三)文物分类国家标准 重大文物分类活动应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国家制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国家制定了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1、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包括若干子项。 (1)、古遗址(包括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遗址) (2)、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 (3)、古建筑(包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邸民居、坛堂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 (4)石窟寺及刻石(包括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包括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其他类(略) 2、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以质地为主,兼顾性质、功能,根据文物分类结构科学性、实用性、统一性原则,可移动文物具体分31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