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笔记(2)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基本概念: 五、文物权属: 文物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确认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我国文物所有权主体即所有人是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是文物,所有权内容主要是所有人对文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依法明确和保护文物所有权是文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所有文物: 1、国有文物类别: 国家所有文物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文物所有权形式,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国家所有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从四个层面作出了明确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4)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2、所有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3、国有文物所有权特征 具有四个主要法律特征: 一是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国家所有的文物,属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 二是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所有权统一属于国家. 三是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包括地下、内水和领海遗存的一切文物。从范围、种类、内容看,足以表明文物的广泛性. 四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特殊性。国家所有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犯国有文物所有权和破坏国有文物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的制裁. (二)集体所有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确定的集体所有的文物包括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 集体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主体是法定的群众集体组织。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私人所有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私人所有的文物包括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私人所有文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六、文物保护与利用 (一)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是对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地面、地下、水下的历史遗迹、遗物,采取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的全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根据保存形态,文物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类。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古迹)和可移动文物分属文物保护的两大体系。 不可移动文物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文物保护工程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专指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以及水下遗址、遗迹等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和相关要素实施的保护行为。其内涵包括为保护而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采取的各种维护、修缮技术措施和历史环境整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真实、完整地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保护工程对象的历史和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文物原状是其价值的载体,不改变原状是对文物价值的保护,也是文物保护的基础。 文物保护工程应坚持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工程措施对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最小干预;坚持保护文化传统;坚持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体现干预措施的可逆性和工程效果的可识别性 真实性:是指文物保护工程对象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文物保护工程需对实施对象的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所有体现文物价值的要素进行完整保护。文物保护工程中本体保护是基础,环境保护需协同。 最小干预: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客观上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生命过程的干预和存在状况的改变。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降低到最低限度。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保护工程对象与某种文化传统相关联,其保护价值又取决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时,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同时,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保护。 恰当技术: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长期保存的成熟技术。所有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再次对文物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二)文物利用 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找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将文物的保护利用纳入了全国深化改革的整体战略部署,文物利用从此进入了全新时代。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重点,包括: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新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认知传播方式;健全文物保护机制,坚守文物利用的安全底线;坚持文物保护利用并重,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工作融入现代社会、融入生产生活、鼓励社会参与。 利用必须服从保护,保护应该考虑利用;利用要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做好文物合理利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七: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 1922年,北京大学成立考古学研究室,这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 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了第一个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国家机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律。 1930年,朱启钤等文化名人发起的中国营造学社正式成立,开始系统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法式”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 1982年11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里程碑。该法首次提出了文物保护对象由文物单体向历史文化名城延伸的理念,从而成为“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转变的先声。 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年后作了重要修订,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文物古迹保护领域由历史文化名城进一步延伸到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由此,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形成了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进一步奠定了文物古迹保护内涵拓展的法律基础。 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要求文物部门参加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自然生态的保护从此成为不可或缺的文物保护内容。 2011年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文物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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