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科目不同于其他考试的法律项目科目,其最大的特点为,考点极度分散,除了古迹协会官网发布的2020年电子版《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学习资料•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简称电子教材)之外,还涉及大量的单行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报、国家文物局最新政策性文件、国际宪章宣言等(具体涉及内容见考试大纲),故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拟定预测题,针对广阔的复习范围进行了精准的考点提炼,借此降低大家公共课的复习时间,提高总体学习效率。
黄色为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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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为电子教材中笔误或者印刷错误部分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B.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C.当场决定是最常见的决定形式。
D.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E.登记程序以实质审查为原则。
【正确答案】:ABD
【考试大纲】:行政法基础→法律与行政法基础理论→法理概论→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
【考点提炼】: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即行政主体)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1.一般程序
(1)申请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
行政主体受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予以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要求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此时行政主体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
行政主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主体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指的是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是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的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即需要实质性审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形,或者由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对于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核查。
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当场决定。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限期作出决定。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
3)上级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5)期限
期限一般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期限;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审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三是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四是关于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6)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为:
1)告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组织听证。行政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组织听证。
4)通知有关事项。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5)举行听证。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决定。行政主体应当制定听证笔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变更和延续
这是行政许可程序决定的后续程序。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特别程序
由于行政许可种类较多,除普通许可之外,还涉及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不同类型的许可。具体为:
(1)招标、拍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2)认可程序
认可是指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国家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职业、行业如旅游业、证券业、考古、文物修复等设定资格、资质许可,借以实行准入控制。公民、组织一旦取得资格、资质不得转让。
1)考试。考试主要适用于对公民赋予特定资格。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2)考核。考核主要适用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资格、资质。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主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准机构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在核准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
(3)登记程序
登记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登记程序以形式审查为原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具体做法参见上文一般程序中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