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发〔2020〕6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