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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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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09: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jsgs 于 2020-12-12 20:52 编辑

吕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国际文化财产修复与保护研究中心(ICCROM)理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协会(ICOMOS-CHINA)副主席,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席,中国紫禁城学会副理事长,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院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所长,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吕 舟
  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人们对于保护对象认识的深化。
  关于恢复古建筑的历史原貌,在我国早期的文物保护法规中,提到了文物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存现状,二是恢复原状。对于古建筑而言,恢复原状在我国很受重视,在日本、韩国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东亚地区对于修复的共识。这与东亚地区大多数从事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人员最初多从事建筑史研究的学术背景有关。人们从建筑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筑初建时的形态视为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论述就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他认为,复原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主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这对中国文物保护产生了长远影响。
  50年代以后,随着一些重要保护项目开始实施,修复原则变得更为清晰。这个时期认为恢复原状是我国文物保护的最高追求。
  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学者余鸣谦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够复原成统一的时代形式当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复原将使古建筑价值大为提高。
  另一位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祁英涛先生认为,虽然恢复原状是维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则,但同时它也是一项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必须经过认真谨慎的研究才能进行。
  在古建筑维修中有一个重要观念“整旧如旧”。对此,梁先生认为文物建筑的修缮应当保持“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面貌”,给人“老当益壮”,而不是“返老还童”的印象。祁先生的表述则更为清晰,他认为,无论采取什么维修方式,最后达到的效果,都应该让人们“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
  60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提到,文物修缮都以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为原则。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这一表述就变得比较模糊,称之为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祁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讨了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看法,他认为,这个原则实质上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个层次。这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文物保护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
  保护历史信息
  1982年,《威尼斯宪章》由清华大学教授陈志华介绍到中国。《威尼斯宪章》第十一条认为,古建筑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初建时的价值,还取决于它在历史变迁中的添加、去除的东西——去除和添加的东西都是历史的痕迹,有的改动可能都是一种价值的体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认为,对于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又与原作有所区别。不能随意添加,添加部分不能对建筑价值及其周围环境有负面影响。《威尼斯宪章》被引入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我国原有修缮做法的一些批评。与此同时,一些修缮工程则开始对《威尼斯宪章》中的主要原则进行探讨和实践。非常有代表性的是正定广惠寺华塔的修复保护工程。在广惠寺华塔的修缮中发现了“熙宁(宋代年号)十年”的题记,这是古人的“到此一游”,但它使得塔的修建历史年代得到了很好的佐证,因此得到了保留,其他地方则抹白处理。这种做法反映出90年代我国文物保护领域对于历史信息的关注。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条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存历史信息。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护中不断强调了保护对象一定是一种真实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承载了极其丰富的从古代流传至今的历史信息。这是人们对于文物的基本认识。文物保护的几个基本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得到了强调。天津蓟县独乐寺观音阁的修缮是实践上述保护原则的代表性案例。独乐寺观音阁是一座辽代建筑,在清乾隆年间为避免屋顶下垂而添加了8根擎檐柱。在这次修缮中由于修复了屋檐部分,8根擎檐柱已经失去了结构支撑作用,可以去除,但最终修缮方案将其作为建筑后期有意义的添加而被保留了下来。在室内处理上,为保证观音像的安全,修缮时以现代方式增加了一些带有弹簧的金属拉接杆等。
  遗产的真实性之辩
  80年代以后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大发展的时期。各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古建筑重建。这个时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文物领域对于保护原则已经讨论得很清晰了,但是复原依旧不断出现,其中的一个代表案例就是胡雪岩故居的复建。
  胡雪岩故居建于清同治十一年,在胡雪岩去世后,房屋几经辗转,大部分已灭失。1999年,杭州市决定对胡雪岩故居进行全面复原,其主要历史依据是一张房产档案保存的民国九年(1920年)建筑师沈理源绘制的胡雪岩故居平面实测图和一些历史照片。
  在对这一项目的讨论中,也可以看到学术界在复原与重建问题上存在的冲突。例如这一项目的主持人高念华先生提出,由于中西方的古建筑在材料上的差别,因此木结构古建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修复《威尼斯宪章》中的原则对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并不完全适用,不应完全照搬。
  而提到重建,就不可避免地讲到真实性问题。在1977年第一版《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就提到文化遗产必须接受真实性检验。前面提到文物修缮中的四原”原则: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的修复原则,和真实性的原则是有差异的。《操作指南》提到“真实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结构”,这意味着建筑设计和材料应是原物、原始结构,但又不局限于此,“它也包括历史推移中所具有价值的改变和添加”。这里讲到的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存在,而不是采用相同品种的木材,按照传统工艺复原这么简单。这个问题在中国文物保护修缮实践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994年在日本奈良通过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引起了中国文物保护界对于真实性的再次关注。《奈良文件》对真实性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人们评论《奈良文件》时指出,《奈良文件》提出必须在相应的文化背景下对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评判;而《威尼斯宪章》强调的是一种普遍的原则。《奈良文件》传入中国以后,一些学者将真实性翻译为“原真性”,这就和复原发生了关系,将中国文物复建的观念注入真实性的概念。
  按照这样的理论,复原的胡雪岩故居也可以被视为文物。那么采取历史材料,用“原工艺”拼装成的传统风格的建筑也可以成为文物原物?显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地方把发展旅游业当做保护文物的基本目的,使得文化遗产最具活力的部分发生改变。比如江苏的荡口古镇北仓河街区,从前这里的居民一直延续着传统的生活,节庆都会举行丰富多彩的活动。但现在政府将历史街区整体购买之后,保留了建筑,却将当地的生活彻底改变了,将其打造成一个旅游商业区。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古镇真实性的破坏。
  因此,真实性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化的过程。最初,人们关注的是原物的真实性,之后加入了时间的要素(时间过程赋予遗产的价值),并把真实性放在特定文化背景下考虑以及注重对文化传统的保护。因此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保护,需要思考这种文化背景对保护的影响。对于中国的文物保护来说,需要思考中国文化在保护原则、保护方法上的体现以及如何把我们的保护建立在更为理性的研究基础之上。
文章细致梳理了梁思成、余鸣谦、祁英涛等学界前辈关于文物保护原则和理念的重要观点,主要围绕关于恢复古建筑的历史原貌、保护文物历史信息、复原与重建文物、文物保护和修缮的真实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的文化遗产保护原则(2015)等问题展开阐述,选取武当山遇真宫抬升保护、芮城五龙庙环境整治、忻州南禅寺大殿修缮、正定广惠寺花塔修缮、胡雪岩故居修复、大同城墙修复等代表性案例,结合《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1)《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条例》(196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2015)及《威尼斯宪章》等,全面阐释20世纪30年代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原则的演变历程及发展现状。吕舟教授着重指出,文物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和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尤其需要考虑中国文化在保护原则、保护方法上的体现,如何把文物的保护建立在一个更为理性的研究基础上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古建筑发展\演变过程
    中国古建筑历史悠久,自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就发明了“筑土构木”的原始方法,就地取材建造房屋,解决居住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建筑活动的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各地区、各民族对中国建筑文化的发展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数千年来,中国建筑,大至宫殿、庙宇,小到铺户、民居,尽管规模不同,质量有别,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一直延续着木构件为主体的方向发展,成为我国古代建筑的主流,成为世界古代建筑中独树一帜的建筑体系。

    但随着漫长历史中经济的发展、生产技术进步,以及不同历史阶段外来文化艺术的影响等,中国古建筑仍具有较明显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从现存唐代木结构建筑至明、清大量建筑,可明显对比发现,中国古建筑的发展演变具有历史时代风格特征。
    明清建筑的大木榫卯,较之唐宋时代,在构造手法上虽然是大大简化,但它仍然保持了原有功能。

一、建筑外观发展变化(以官式建筑为据)
1.大木构件尺度变化时代特征
1柱高比例的变化。施用斗栱的建筑,其柱高因斗栱尺度的变化给柱高尺度比例也带来变化,早期建筑斗栱尺度较大,柱高尺度相对较小,如元代以前的古建筑。明清以来,斗栱尺度渐小,建筑的柱高尺度加大。其柱高尺度的时代特征规律是:柱高尺度随斗栱尺度变化,早期建筑柱高尺度相对较小,宋、元以后柱高尺度渐大。如下图:
斗栱与柱高尺度变化
2、梁类构件截面的高、宽(厚)比例。早期建筑梁类构件较“高瘦”,受力合理,更符合现代力学原理;元代以前建筑的梁类构件高度比一般约为21-32,晚期建筑梁类构件较“肥胖”,尤其清代建筑的梁类构件近似方形。其高宽比约为54-65,从力学原理角度上讲极不经济。如下图:
3.大木构件截面外形的时代特征
1)柱子,元代以前建筑的柱子柱头部分大都施“卷杀”。宋代多将柱子外形做成“梭柱”,而明清建筑的柱子柱头部分不施“卷杀”,只将柱子施以“收分”,柱头端部的柱楞施以局部“卷杀”或作“压楞”处理。如下图:
4.斗栱体量大小
斗栱体量尺度的大小包含两个尺度含义,一是整组斗栱占建筑正立面(柱身部分)的尺度比例大小,二是斗栱构件的体量大小,二者基本是统一的。斗栱体量大小的时代特征,其基本規律是从汉唐至明清.“早期”的建筑,斗栱体量越大,越“晚期”的建筑,斗栱体量越小。早期斗栱体量较大,斗栱健硕、苍劲。而晚期的明清斗栱快变得纤巧、玲珑
5、屋脊外观变化
我国古代建筑在唐、宋及元建筑在脊槫两端置生头木,正脊起翘;明清时屋脊并没有延续了这一特点,而是呈现一条水平屋脊。



二、古建筑模数的定义

我国古代建筑在很早的时期,各种构件就形成了某种比例关系,就是以斗拱中的一个拱子用材作为衡量整个建筑构件的标准单位,成为“材”。拱高称为材高,拱宽称为材厚。1103年宋《营造法式》有详细规定,如“凡屋构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又“各以其材高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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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年(雍正12年)《工部工程做法》,规定以“口份”作为标准单位,有关建筑权衡比例的问题基本定型,“口份”成为今天在木构建筑修缮中常用的一种模数。
“口份”也叫“斗口”,它是在宋代“材、分”制度上演变而来的,与宋制有渊源关系,但是清代改用材厚为模数。清《工程做法》把斗口分为十一等,最大者6寸,最小者1寸,每等之间,以半寸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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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普查相关成果

1. 我国目前进行过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目前登记的文物有___76万余__处。
2. 截至目前,我国共公布________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____4296____处。
3. 截至到 2018年,我国已经拥有____53____处世界遗产。
4.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最早公布于___B_____年。    共134
A.1980 B.1982 C.1984 D.1986


本次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第七批国保”)仍沿用国务院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采用的分类和排序,即依次分为:古遗址516处(26.6%)、古墓葬186处(9.6%)、古建筑795处(40.9%)、石窟寺及石刻110处(5.7%)、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9处(16.9%)、其他7处(0.4%)。

 
  本次评选还体现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成果。“三普”共登记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不乏价值突出的新发现文物。为加强对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其中部分珍贵文物也直接列入了国保单位,如山西小张碧云寺大殿等。

  此外,本次评选还注意吸纳了少数民族地区价值较高的文物及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等新型文化遗产。比如,内蒙古等五个自治区共列入178处申报项目,占总数的9.2%,这个数量接近五个自治区前六批数量的总和(229处),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目前,国保单位总数为4295处。这个数字乍看不小,但与76万余处基数相比就显得很小,仅为0.56%;另外,我国的国保单位数量与其他文明古国相比也不算高。比如,埃及由中央政府管理的文物古迹有2万余处。

  无论是第三次文物普查还是第七批国保评选,大量具有突出文化价值的遗产受到人们关注。保护的对象从原来的古建筑、石刻、石窟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对象,扩展到了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工业遗产、20世纪建筑遗产等具有文化、社会等价值的新类型。“这种变化反映了我国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建设的成绩,也反映了世界遗产保护对我国国家层面文化遗产保护的带动作用。”“无论是五台山作为宗教圣地,西湖作为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还是正在进行的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大运河、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都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理解认识这些新的遗产类型的价值,保护管理这些新类型的遗产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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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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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错的帖子,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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