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坐看风云

监理通论学习笔记(1)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7

主题

3599

回帖

1万

积分

论坛VIP

积分
12755
金钱
3853

优秀新人活跃会员热心会员宣传达人我是GG助理工程师/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突出贡献正高级工程师/经济师文物保护工程师灌水之王

QQ
发表于 2023-12-3 08: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主题

104

回帖

715

积分

八级工程师

积分
715
金钱
9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4 1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通论学习笔记(7)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概论
第三节文物保护工程各参与主体
文物保护工程的主要参与主体有文物行政主管单位、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文物行政主管单位
文物行政主管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单位。通常由文物古迹管理或使用者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担任,负责对文物保护工程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管理。
在工程立项阶段,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 号)等文件关于工程立项的要求,根据拟实施保护工程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单位提交立项申请,或审批下一级文物行政主管单位报来的立项申请。
在工程实施阶段,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
在工程验收阶段,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验收。
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同时应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等文件的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申请、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上报、审批和检查。
二、业主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要在文物行政主管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相关法 规,选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业主单位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是文物保护工程全程的参与者。
三、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立项审批后,由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法规选聘的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对文物现状进行详细的勘察、测绘,如实记录文物现存的信息及残存情况,深入研究,进行价值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绘制详细的图纸以作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依据,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对发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是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对文物古迹开展深入、细致的勘察和研究工作,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等文件的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全过程提供设计指导。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在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通过之后,由业主单位按相关法规选聘的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原则,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对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如实上报处理,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者,直接决定着文物保护工程的效 果。在施工操作前,应当根据对设计方案的研读和现场踏查的情况,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计划性文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的原则,按照《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等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管。
五、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通过之后,业主单位按相关法规选聘的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法规、规 范、设计方案等,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为业主提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文件,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施工质量等目标是否达 标、信息收集是否全面等内容提出专业意见、履行监理责任。
2020 年 5 月,国家文物局最新发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和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文件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按照进度计划按时、安全实施完成。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主题

104

回帖

715

积分

八级工程师

积分
715
金钱
9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4 10: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通论学习笔记(8)
第四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通论
第一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引进及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末,从国际上将工程监理引入了我国建设工程行 业,逐步建立起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自 1988 年在部分工程试行,至 1996 年在全国各个建设工程全面推行监理制度,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专门设置“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以整章内容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形成了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位一体的工程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有益探索为文物保护工程提供了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共性
建设工程监理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如对监理工作者提出的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管理方 式,监理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原则,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经费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基本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些方法、工作形式等都是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必须与这些基本内容一致起来。
二、文物保护工程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首先,文物保护事业的理念不断转变,工业遗产、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许多新的类型列入了文物古迹的范畴,数量也愈加庞大,我国共有世界文化遗产 5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058 处,包括古遗址 1194 处,古墓葬 418 处,古建筑 2160 处,石窟寺及石刻 307 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952 处,其他 27 处。国保单位较多的省份是山西(530 处)、河南(419 处)、河北(286 处)、浙江(279 处)和陕西(268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几万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点几十万处;还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考古遗址公园等诸多类型。
其次,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与不可替代性的特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必须要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复原后的建筑严格意义上也仅是文物的一件标本。因此,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时必须要慎之又慎,勘测要详实,设计要周密,施工要精细。
由于专业队伍的缺乏,以及从业人员理论知识水平、操作技能的水平限制,使文物保护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存在“保护性破坏”的情况。
长期以来的文物古迹保护理念,我国文物工作长期以来重考古发掘而轻文物古迹保护,经费管理是制约文物保护工程实际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三,数量大且标准高的文物古迹保护任务,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繁重,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的规章制度的覆盖面有限。
设计方案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能如实反映文物原状的情况。经过施工的清理和拆卸,通常存在图纸与现状不符的情况。
文物古迹在其存在的漫长历史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对其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过程,也是进行研究的过程。
形成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引入监理制度应成为保护文物古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制度将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1、引入
2000 年 2 月,经国家文物局特别批准,河南省古代建筑研究所创办了我国第一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公司。该公司先后在南阳社旗会馆、周口关帝庙、南阳知府衙门等文物保护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2、发展过程及现状
2001 年,为了建立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理论体系,河南省古代建筑研究所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了《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研究》的课题,启动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理论研究,该课题被确立为国家文物局 2001 年度全国文物人文社科重点研究课题项目。编制出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工作手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规则》。
2000 年至 2009 年,三峡库区文物迁建保护工程是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进入快速发展并逐渐制度化的重要阶段。
2003 年 4 月,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文化部颁布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文物保护工程实行监理制度。至此,我国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2007 年,国家文物局发布《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并于 2014 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企业资质等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逐渐制度化、正规化。同年,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办保函〔2007〕826 号)》,公布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名单,我国开始拥有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队伍。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 0034-2012)于 2011 年通过评审, 2012 年正式颁布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当前唯一一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行业的国家级行业标准。2020 年,全国共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 36 家。这些企业中,具有古建筑业务范围的 35 家,近现代文物建筑的 33 家,古文化遗址 14家、古墓葬 14 家,石窟石刻 8 家,壁画(彩画)2 家。除甲级资质外,各省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审核公布了多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
2019 年首次开展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为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质的取得首开渠道.
党的十九大以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规范体系; 建立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及个人资质的进退机制;吸纳国际同行业的先进理念提高理论水平;在实践中探索更加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
第二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特点
由于工作对象——文物古迹的特殊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不能照搬照抄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和方法,需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
一、以保护文物自身价值为取向
对文物古迹的维修保护,目的是尽可能地保留其所携带的历史信息,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保护文物自身的价值。。
二、以保护文物古迹本体为核心
文物古迹所具有的不可替代和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质,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对象是已经存在的文物古迹, 对其施工的目的是恢复原状、保留信息、延长寿命,文物保护工程就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在设计图纸与文物实际发生冲突时,必须以文物实际出发,不能盲目按图施工,改变文物的原状。应当以最小干预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更换的数量,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构件,恢复文物古迹的原状。
三、强调工程的研究性质
文物保护工程是具有研究属性的科学工作,研究应贯穿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
四、对监理人员工程技术操作的特殊要求
文物古迹的独特性与不可再生性,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中不仅要深谙规范与标准,还要具备相当程度的具体施工工艺和技术操作水平,在施工人员难以达到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时,能够亲身示范,甚至现场进行技术教学,以确保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效果,并尽量减小对本体的扰动。
五、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和还原文物古迹的历史信息,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与建设工程相比,更加重视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工作。一方面是在勘察设计及施工的过程当中,最大限度地记录文物古迹所承载的结构、工艺、材料、维修痕迹等等反映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精神追求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对此次工程对文物古迹的干预进行记录,如哪些构件进行了维修,哪些构件进行了更换,哪些部位采用了现代技术等等,为后续的保护工作留下依据。
六、文物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
与建设工程相比,在同样做好人员安全管理的同时,文物保护工程增加了文物安全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以保护为目的,需要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文物古迹本体进行干预,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文物古迹不可逆转的损坏,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文物安全的监理工作,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七、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程序
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必须经过对文物古迹详细的勘察测绘、研究设计过程,且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古建筑、近现代建筑等类型的文物古迹进行解体拆卸;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程序进行报审、报批、备案等。这些都是建设工程所不具备的。在工程实施过程当中有新发现、图纸与实物有差异等时,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程序立即报告,应当停工的应立即暂停施工。需要考古发掘的,应当组织考古发掘,需要工程变更的,应当从文物古迹的实际出发进行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手续,待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文物保护工程才能继续实施。
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文物保护工程虽为工程类项目的一种,但因其的工作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其行政主管单位归口于文物系统,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资质与个人资质,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协会组织考评、审核发放并进行管理。文物保护工程从立项至验收的整个程序,均在文物系统内进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当明确文物保护工程的主要管理单位,要严格接受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八、重视公众、舆论等社会监管
文物古迹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发展之路的实际见证,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文物保护工程也要顺应这种趋势,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及时解答公众关切的专业问题,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使民族的遗产在民族的监管中得到更全面、更妥善的保护,使全民共享文物保护工程的成果。
第三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基本内容
一、任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主要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是指获得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依据与委托方签定的监理合同而进行的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在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文物安全、信息收集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工作依据
(一)主要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文物保护法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批准的文件、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测和设计文件、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业主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这些重要文件。
1、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文物保护法规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法定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及验收的法定程序,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在日常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201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 2020)、《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CJJ70-96》、《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 0034-2012)、《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等。
2、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批准的文件
指工程施工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实施的批复文件,主要包括立项批复和方案批复等文件,只有立项及技术方案均批复通过的项目才具备实施条件,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行政依据。
2016 年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 号),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环节。自 2017 年 2月 1 日起,对需要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国家文物局收到各省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以集中会审的方式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批复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将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性质、实施范围、工程分期、工程技术要求、工程经费估算等内容,暂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也将明确后续工作的建议。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3、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测、设计文件
包括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文件必须为经过文物行政部分审批通过的最终核准版。由于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勘察设计单位没有义务向监理单位直接提供勘察、技术文件。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业主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的勘察、技术文件。勘测、设计文件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4、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
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明确了监理工作的内容、范 围、权限和义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除法规强制的工作内容、权力和义务之外,所实施的工作内容、范围、行使的权力须受监理合同约束,监理合同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合同依据。
5、业主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对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包括工程实施内容和范围,工程开竣工时间及工期要求,项目管理机构要求,竣工资料要求,资金拨付程序等,施工单位是工程的直接实施者,监理单位对其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必然与施工单位发生管理活动,监理单位发出的管理指令除遵循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外,还应依据施工合同,同时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需要监理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调和处理,施工合同是监理单位开展合同管理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补充依据
监理工作的补充依据包括业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协商达成的协议、设计变更意见、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有: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勘察设计文件补充文本、工程变更文件、工程洽商文件、工程会议纪要等。
这些工程过程当中因新情况、新发现等原因形成的合同文件、各共
同认可的工程文件等共同构成监理工作的补充依据。
三、阶段划分
文物保护工程主要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一般原则和《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服务主要为施工监理服务。
(一)施工准备阶段
监理委托合同文件一经签订,即开始工程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进入施工现场,熟悉与工程相关的各类文件及合同,复核施工设计图,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具备开工条件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二)施工阶段
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坚守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工程进 度、费用控制,文物安全、施工安全监理,重点做好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及时核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三)验收阶段
工程完工后,监督工程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验收。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整理工程资料,进行四方验评,出具四方验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方验评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申请初验,由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初验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申请条件后,业主单位在工程竣工一年后 3 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文物保护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保修期阶段
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修缮,监理单位应对修缮质量进行检查确认。
四、重要术语
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目前应用的行业标准——《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当中,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规范。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文物保护工程现场,负责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项目的监理委托合 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的监理行为。
巡视: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性检查行为。
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期间,根据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依照合法程序, 有关方对工程所做的改变。
拆卸:只对古建筑基本结构的分解、拆卸工作。如梁架、斗栱等的分解。
归安:拆卸后的构架,经过修复加固。在恢复其结构稳定,添配缺失修补损坏的构件之后,按原状重新组合的工作过程。
    五、监理单位与各参与主体的关系及组织协调
   (一)与文物行政主管单位的关系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文物行政主管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单位的管理下开展监理业务,主动接受文物行政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与业主单位的关系及组织协调
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双方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合同确定,而非从属或隶属的关系。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在委托的期限和工作范围内为业主提供监理服务, 代表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得与施工单位有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施工单位侵犯业主利益。业主单位应尊重监理单位的地位和职责,不得对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随意干涉,任意要求对工程进行违背文物保护原则的变更,任意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
监理单位要了解业主单位的意图和要求,完整、准确地理解监理目标任务及时、深入地向业主单位介绍监理工作的意义,增进业主单位对监理的理解,特别是对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除提供专业的监理服务之外,在工程的各个阶段主动向业主提供帮助,如在施工准备阶段,协助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程序进行工程备案等工作;在施工阶段,协助业主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在验收阶段,协助业主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四方验评、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尊重业主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当业主单位的要求和意见不违背法律法规、文物保护原则等的要求时,监理单位可酌情予以协调执行;当涉及违反原则的问题时,监理单位应当坚持原则,耐心向业主单位说明,争取业主的理解,践行文物保护的原则,当业主单位依然坚持、监理单位不得不执行业主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事件原委、阐述文物保护的原则、表达自己的意见,将书面报告交送业主单位。
(三)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及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分别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的组织协调重点在于按照工作程序处理设计相关问 题,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应当通过业主单位进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当出现涉及设计方案的问题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监理单位没有直接要求设计单位的权力,更不能擅自处理。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的组织协调,应当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因其特殊性和勘察设计时的客观局限,通常存在设计方案与文物实际不一致的情况。监理单位在发现相关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由业主单位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监理单位应当强调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方案的优化主动通过业主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四)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及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且不得有任何利益相关的往来。但法律赋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的权利,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 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文物保护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工作直接在文物古迹本体上进行干预,其水平直接影响文物古迹的保护效果和本体安全。监理单位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均应向施工单位强调文物保护工程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范和标准等文件对施工单位严格要求,团结协作,时刻以自身的专业性,共同实现文物保护工程的目标。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踏查,将设计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比照,及时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记录,并在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时提出建议,强调以文物实际为重的原则,不能盲目、机械性地按图施工。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等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在施工过程当中,因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性,监理单位应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说明,按照程序和要求下达整改指 令,尽量避免返工,减少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尤其应当慎重对待设计方案与文物实际不一致的问题。发生这种情况时,监理单位一方面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另一方面进行现场核查,确有其事的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由业主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因设计变更出现工程量的变化时,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对工程量的变化进行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单进行审 核。
在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施工资料,明确验收程序,以求工程顺利完成。
施工单位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协调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时,应当以平等、尊重的态度对待施工单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监理单位应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总目 标,取得施工单位的理解与支持,鼓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意 见,及时向相关方反映,提供帮助。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时,监理单位要注意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等问题,采用合适的方式和恰当的语言表达意见,使施工单位易于接受并执行。在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政府部门及单位的关系及组织协调
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介以及人民群众等的关注,积极接受消防部门、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检查。
这些外部关系的组织协调应以业主单位为主导,监理单位接触到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确需监理单位进行相关工作的,应在业主单位的授权和指示下进行。
六、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因文物保护行业的特殊要求,还应当遵守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委托,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批准文件,规范、标椎,行业准则和部门规章及相关通知等文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对保护工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施工造价进行控制,对施工合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对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协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的监理服务活动。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监理单位在合同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业主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违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或者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承担监理业务、不许转让监理业务,不许以其他监理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和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八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2)不按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3)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的; 4)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1)在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2)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
(二)责任监理师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是与项目业主单位订立工程监理合同的法人单位,即当事人。责任监理师一般都受聘于监理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代表监理单位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在履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时,实际上是由具体的责任监理师来实现的。若责任监理师出现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程监理单位违约,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依据劳动合同,有权在监理单位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责任监理师追偿损失。因此,由责任监理师自身过失原因引发的合同违约行 为,责任监理师必然要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责任监理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实际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证书。
第四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中,违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发生文物损坏、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发证机构注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考核。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7

主题

3599

回帖

1万

积分

论坛VIP

积分
12755
金钱
3853

优秀新人活跃会员热心会员宣传达人我是GG助理工程师/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突出贡献正高级工程师/经济师文物保护工程师灌水之王

QQ
发表于 2023-12-7 11: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主题

104

回帖

715

积分

八级工程师

积分
715
金钱
9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8 11: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通论学习笔记(9)
第四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通论
第四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与单位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一)人员构成与职责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监理委托任务后,需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模、特点及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行业规定任命、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监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同样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当中,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负责项目监理的策划与策划的组织实施,行使委托方在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下全面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监理的具体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工作;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做好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上传下达的沟通与相关协助工作。
(二)职业道德与操守
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要时刻践行“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的监理工作原则,首先应当遵守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必须要符合以下要求: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同时要遵守文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
1、忠诚文物事业。以保护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文化为己任;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2、严格依法履责。坚决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追求科学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规律,求真务实,改革创新;
4、恪尽职业操守。不收藏文物,不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
5、树立文明新风。自觉遵纪守法,践行社会公德,艰苦奋斗,甘于奉献。
(三)技能要求
作为一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在具备监理工作的基本技能,熟练掌握监理工作的程序,具备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的基本能力之外,还要深入理解文物保护工程的原则和特点。
1、专业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还需要掌握历史学、考古学等文物古迹的相关知识。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文物保护与工程管理理论知识基础必不可少。
2、要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规范意识。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等文件, 是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和准绳。一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文物保护工程中的合同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二是要熟练运用标准规范,做好现场的质量控制等工作,妥善处理工程技术等问题。
3、要有丰富的施工技术的实践经验。需对具体施工工艺进行示范操作。当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指导型监理,。
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还必须拥有强健的体魄。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资质
必须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文物保护工程个人监理资质证书,成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资质的种类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员的个人资质分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和监理员。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是目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最高级别的执业资格。取得责任监理师证书的监理专业人员才可担任文物保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由国家文物局委托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目前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具体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考核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课时。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资质的取得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资格考试自 2019 年正式开始。考试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并进行考试发证,考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共分为三个科目: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监理通论、监理实务。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的类型
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办法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后,才能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根据目前的情况,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主要分为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控股的国营企业、文物事业单位等几种类型。
(二)监理单位资质的取得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单位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1、业务范围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2、资质等级及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共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项目;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监理项目;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监理项目。
各等级资质标准。
(三)年检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后,要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各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准备相关材料进行单位资质证书年检。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甲级资质单位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年检申报材料;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年检申报材料,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经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认定年检合格,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监理资质单位凭有效期内且盖有有效年检合格章的监理资质证书开展业 务,未通过年检或在应年检年份未取得年检合格章的监理资质证书不具效力。
(四)监理单位的业务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业务是承接项目监理任务,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提供监理服务,同时应业主需要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等服务。
1、取得监理任务的方式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取得监理任务的方式大体与建设工程监理类似,不同点在于,由于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通常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等政府机构,资金来源多数为政府财政资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除直接委托之外,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确定监理单。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监理任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属于服务范畴,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取得监理任务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四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业主单位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综合各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达到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






表 4-1 必须招标的工程条件
项目范围        项目规模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注: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  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  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监理企业与业主单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2)直接委托
文物保护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差异,导致其普遍具有任务时间紧张、投资 少、规模小等特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数量少、规模小、报酬低,通常达不到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的标准。一般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可与业主单位协商,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2018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第 16 号令,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其中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最低需要三家达标单位才能正常进行。
2、监理取费
(1)监理费用的资金来源
我国目前实行的文物保护工程,主要由国家来主导,资金来源一般为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关于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均设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如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及内容、申报及审批程序、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规定如下: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 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 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其拨付的资金预算内是含有工程监理费的,这是监理费资金来源的依据。
(2)合理收取监理费的必要性
监理费是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委托任务后合法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监理单位合理收取与工程投资、难度、工期等相一致的监理费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费用过低、支付节点设置不合理、支付不及时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与当前尚未出台针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计费标准有关,二是与最低价中标的不正之风有关,三是与部分监理单位低成本运作有关,四是与业主单位缺乏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有关。不能保证监理单位获取合理的报酬,就不能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有效管理,不能保证文物得到妥善保护,不能保证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
(3)监理取费标准与计算
监理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签约酬金,即监理服务费.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费如何计取,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改委等多部门均制定发布过工程监理费的取费标准,这些标准也随着时代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1)《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 479 号文件)
按照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或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
200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以下简称“670 号文件”)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标准和计费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监理费的计算由按百分比计算转变为按照基准价+直线内插法的方式计算。同时根据不同专业,在费用计算时综合考虑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监理收费向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为Ⅱ级,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为Ⅲ级。高程调整系数:海拔高程 2001m 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 2001~3000m 为 1.1;海拔高程 3001~3500m 为 1.2;海拔高程3501~4000m 为 1.3;海拔高程 4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以下简称 299 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以下简称 299 号文件),宣布工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标志着政府不再对监理取费标准做具体规定, 监理取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4)地方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取费指导文件
(4)支付节点与支付方式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费的支付主要随工程进度进行,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支付节点,在达到节点时由业主单位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比例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
(5)因工程情况造成的费用变动
文物保护工程的特点和研究性质,决定了工程通常存在因新发现、工程变更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工期增减等情况,通常以增加为主。监理单位在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情况出现变化时相应的监理费的增减做出明确的约定。
(三)监理合同签订
取得监理委托任务后,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在项目中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作为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建设工程监理一样,主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为参考。针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开展公开招标时,发布招标文件中通常也以此合同文本作为参考文本。
服务期限与服务范围:通常情况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服务期限与服务范围和施工工期、施工内容一致。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工期、施工内容安排监理人员、组织监理工作、收取监理费。当业主单位需要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选择施工单位阶段、保修期阶段提供监理咨询服务,或施工内容出现增减时,应当在监理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相应的期限、服务内容、人员、费用等权责做出明确约定。
工程变更:因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的情况较多。这些变更对监理工作的影响较大,应当在监理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变更发生时的权责进行约定,主要包括工期、工程内容、费用金额与支付方式、争议的处理等方面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7

主题

3599

回帖

1万

积分

论坛VIP

积分
12755
金钱
3853

优秀新人活跃会员热心会员宣传达人我是GG助理工程师/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突出贡献正高级工程师/经济师文物保护工程师灌水之王

QQ
发表于 2023-12-9 10: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7

主题

3599

回帖

1万

积分

论坛VIP

积分
12755
金钱
3853

优秀新人活跃会员热心会员宣传达人我是GG助理工程师/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突出贡献正高级工程师/经济师文物保护工程师灌水之王

QQ
发表于 2023-12-9 10: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0

主题

511

回帖

9818

积分

七级高级工程师

积分
9818
金钱
1854

活跃会员考试必过

发表于 2023-12-28 05: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主题

104

回帖

715

积分

八级工程师

积分
715
金钱
9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9 09: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笔记10
监理通论
第五章古建筑保护工程监理
第一节古建筑的基本知识
古建筑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文物古迹,是文物保护工程最重要的保护对象。
通常说的古建筑,一般是指我国目前尚存的 1840 年之前构筑的地面建筑或构筑物。
以木材作为最主要的建筑材料建造的木结构是我国古建筑最主要的特征,斗栱是我国古建筑最具代表性的构 件,建筑布局以中轴对称为最主要标准。采用木柱木梁构成框架结构,台基、按柱高形成的屋身和屋顶构成中国古建筑的三个主要部分,具有广泛适用性。
从建筑材料上看,主要分为木结构、砖石结构、土结构等。
一、木结构古建筑概述
中国古建筑的大木结构主要有抬梁式、穿斗式、井干式三种构造形式,以及西藏地区为代表的密梁平顶式也具有显著特色。木构建筑大体上由台基、构架、屋顶三大部分组成。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地基、基础与台基工程        土方,灰土、砂石地基,木桩,石料加工,石活安装,砌石, 修配旧石活,砖料加工,干摆、丝缝墙,淌白墙,糙砖墙,碎
砖墙,琉璃饰面,异形砌体(砖须弥座),墙体局部维修等
2        主体工程        柱类、梁类、枋类、檩(桁)类、板类、屋面木基层、
斗栱等项制作,大木雕刻,下架、上架木构架安装,斗栱、屋面木基层安装,大木构架、屋面木基层、斗栱修缮,砖料加 工,干摆、丝缝墙,淌白墙、糙砖墙,碎砖墙,异形砌体,琉璃饰面,砌石,摆砌花瓦,墙帽,墙体局部维修,石料加工,
石活安装,修配旧石活等
3        地面与楼面工程        木楼板(板类构件),砖料加工,砖墁地面,墁石子地,水泥
仿古地面,地面修补,石料加工,石活安装,修配旧石活等
4        木装修工程        槛框、榻板、槅扇、槛窗、支摘窗帘架、风门、坐凳楣子、倒挂楣子、栏杆、什锦窗、大门、木楼梯、天花藻井的制作与安
装,木装修雕刻、木装修修缮等
5        装饰工程        一般抹灰,候补抹灰,使麻、糊布地仗,单皮灰地仗,修补地
仗,油漆,刷浆(喷浆),贴金,裱糊,大漆;大木彩画,椽头彩画,斗栱彩画,天花、支条彩画,楣子、牙子彩画等
6        屋面工程        砖料加工,琉璃屋面,筒瓦屋面,合瓦屋面,干槎瓦屋面,青
灰背屋面,屋面修补等

表 5.1 古建筑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表
(一)抬梁式木构建筑基本构造
1、台基
台基包含基础和台明。台明是台基露出地面的部分。
台基的式样分为:普通台基、须弥座式台基。
普通台基的式样为长方体,是普通建筑台基的通用形式,有的台基上面周匝栏杆。须弥座由佛座演变而来,形式比较复杂,一般用在如宫殿、坛庙、塔等高级的建筑下,分为带栏杆与不带栏杆形式。
2、大木作
古建筑的平面以矩形为主,在平面上有宽与深两种尺度。其中与檐口平行的边为宽,垂直的边为深。一座建筑由最基本的单元——间组成。间的-宽为 “面宽”,又称“面阔”;深为“进深”。
最大的宫殿建筑开间数量为 11 间。

木构建筑的木结构部分被称为“大木作”,由柱、梁、枋、檩、椽等构件组成,是木建筑比例尺度和形体的重要决定因素。
(1)柱
木构架中以柱子为主要承重构件。柱子按位置不同可分为檐柱、金柱、中柱、山柱、角柱等。柱子断面、高度与建筑的整体尺度有关。柱径与柱高的变化从大到小,早期在二分之一到五分之一,清代官式建筑在十分之一到十一分之一。而南方民居,由于屋面荷载较 小,一般在十五分之一左右。
(2)梁
梁是构架中的主要受弯构件,屋面荷载通过它以及自身重量传递到柱身。梁的截面一般为矩形,民间祠庙、民居建筑、南方建筑也有使用圆形截面的。清代古建筑梁的具体名称依据所在位置、承托檩数而定,如三架梁、五架梁 等。古建筑有廊时,在檐柱与金柱之间的梁称抱头梁或挑尖梁,该梁并不承 重,而起连接作用。廊深较大时,抱头梁上可以再加一根瓜柱,一条短梁和一根檩条,此时下层的叫双步梁,上层的叫单步梁。梁的高宽比宋代为 3:2,明清则近方形。
(3)枋
枋是木构架中另一类受弯构件,作用主要是勾搭联络柱头。有的枋与梁一起承受重量。枋的种类很多,清代一般按所在位置不同而命名,如脊枋、金 枋、檐枋、额枋等。额枋早期大多在柱顶设置,隋唐时移到柱头间,是科学进步的表现。平板枋(宋称普拍枋)宋、辽使用渐多,宽度远大与额枋,后来逐步缩小,到明清官式建筑中已窄于额枋。
(4)檩
檩多为圆形,架于相邻两梁头之间,是承弯构件。清代,在檐柱柱头上方的叫檐檩,在脊瓜柱上的叫脊檩,两者之间的檩条叫金檩。檩的作用是承托屋面荷载的。
(5)椽子与飞椽
椽子与飞椽,在檩与檩之间,与檩条垂直方向钉排的木构件的叫椽子,椽子有横截面为圆形的圆椽及横截面为方形的方椽,南方民居建筑多用扁方椽。清代,最上一排与扶脊木接触的叫脑椽,最下一步的叫檐椽,中间的叫花架 椽。在大式建筑中,檐椽上还要加钉方形断面的飞椽,以增加檐出尺寸。
古建筑的屋面形式与其本身的构架布局数据有关。控制屋面坡度的手段清代称为举架,举架包含不同方向的两个尺寸,相邻两根檩条的水平距离称为步架,高度之差称为举架。步架与举架的关系可以确定屋面的坡度,一般檐步架的 0.5 倍是檐举架的尺寸,称为五举;脊步架的 0.9 倍是脊举架尺寸,称为九举;中间的举架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取六五举、七举、七五举。举架的方法使得我国木构建筑屋面成为曲线,这条曲线越往上越陡峻,越往下越和缓,呈优美的抛物线形。
3、斗拱
大式建筑在檐下一般使用斗栱。斗栱是我国古建筑最为特殊的构件。斗栱发展到宋代已经成熟,其组合称为铺作,依位置不同分为外檐铺作、内檐铺 作。外檐铺作又分别称为柱头铺作、补间铺作、转角铺作。清代斗栱的组合称科。外檐斗栱按分布与功能不同分为柱头科(对应宋柱头铺作)、平身科(对应宋补间铺作)、角科(对应宋转角铺作)三种。
斗栱由栱、翘、昂、升、斗等构件组成。
(1)拱
栱,是长条形木块,由于两端底面砍削成曲线,全体微呈弓形,与建筑檐口平行。栱根据是否在檐柱中心线上分为正心栱与单材栱。处在中心线上的为正心拱,较单材栱厚(因需加装栱垫板),正心拱一面朝建筑外部,一面朝建筑内部;不处在中心线上的为单材栱,在中心线以外者为外拽栱,以内者为里拽栱。栱根据长短分为三等:瓜栱、万栱、厢栱,瓜栱最短,厢栱次之,万栱最长。三者的上下位置通常为瓜栱在下,承托万栱,根据是否在檐柱中心线上可作正心、单材及里、外拽之分,厢栱在最上层昂或翘内外两端,不在正心 上,只分里外,无正心单材之别。栱两端的弯度为几小段直线组成的小瓣组 成,按照“瓜四”、“万三”、“厢五”的规矩制作。
(2)翘、昂
形式与栱相同,但与栱方向垂直,前后出挑的叫翘,翘向外的一端特别加长并将底皮斜向下时,叫做昂,昂前端被削成的形状称为昂嘴,昂嘴是区别时代特征的重要依据之一。早期建筑用起杠杆作用的真昂,前部和后尾分别承托屋檐和室内槫子。翘或昂向内外挑出,下层近,上层远。每向里或向外出挑, 各加一排栱叫作踩,踩与踩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叫做一拽架,每拽架的距离为三斗口,每多出一拽架就多一踩,称为出踩,正心为一踩,里外各出一踩称为三踩,各出两踩称为五踩,以此类推,可加至十一踩,踩数越多,通常意味着建筑等级越高。斗栱踩数为拽架数量的 2 倍加 1。
(3)升、斗

在上下两层栱之间及栱与昂或翘之间的斗型方木块称为升或斗。只承托一面的栱或枋,开一面口即顺身口者为升,承托相交的栱与翘昂,开十字口者为斗。整攒斗栱最下方的斗称为坐斗或大斗,坐斗的十字卯口称为斗口,是有斗栱的建筑各个构件尺寸权衡的基本单位。正心栱两端的小斗称为槽升,开顺身口,翘或昂两端的小斗称为十八斗,开十字口,里外拽栱两端的小斗称为三才斗,开顺身口。
4、屋顶
(1)屋顶的式样:硬山顶、悬山顶、歇山顶、庑殿顶、攒尖顶以及平顶。
(2)古建屋面按作法的不同分为两大类,即琉璃瓦屋面与布瓦屋面。琉璃瓦是表面施釉的瓦,其规格大小从二样至九样共八种。颜色呈深灰色的粘土瓦叫布(灰)瓦,常被称为黑活屋面或墨瓦屋面。布瓦屋面有多种做法,所以常常根据做法直呼其名,如筒瓦屋面、合瓦屋面、干槎屋面等等。
(3)脊
沿着屋面转折处或屋面与墙面、梁架相交处,用瓦、砖、灰等材料做成的砌筑物,叫作脊。脊的作用是防水与装饰。脊的分类是按脊所在的位置不同而定的。正脊是指前后坡屋面相交时所需要的脊。正脊往往是沿脊檩的方向,并在屋面的最高处。凡与正脊或宝顶相交的脊都可以统称为垂脊。庑殿屋顶的垂脊又称庑殿脊;歇山、硬山和悬山的垂脊又称排山脊。戗脊,又叫金刚戗脊, 俗称“岔脊”,是歇山屋面上与垂脊相交的脊,是歇山屋顶的专有名称。博脊是歇山屋顶的小红山与撒头相交的脊。围脊指沿着下层檐屋面与木构架(如承椽枋、围脊板等)相交的脊,又叫“缠腰脊”。在重檐屋面下檐瓦面的坡面转折 处,沿角梁方向做的脊叫角脊。宝顶俗称“绝脊”,是在攒尖建筑瓦面的最高汇合点所做的脊。
(4)吻兽件
吻兽件是脊上或脊与脊之间的特殊装饰品,中国古代建筑瓦顶上常常使用许多动物形装饰,正脊位于单体建筑瓦顶最高处,在其两端与垂脊交界处使用的装饰物也最大,一般多用正吻,按檐柱的十分之四高烧制。吻是一种龙形装饰,其形象为张开龙口含咬正脊。吻的上方有扇形的剑把,吻后有小兽头。垂脊和戗脊在正心檩的位置一般安装垂兽或戗兽,形象为兽头,比正吻略小。垂兽或戗兽前,在垂脊或戗脊上还要安装走兽。走兽的数量为奇数,数量越多, 证明该建筑等级越高。
5、木装修
按空间部位分,可分为外檐装修和内檐装修两部分。凡处在室外或分隔室内外的门、窗、户、牖,包括大门、屏门、隔扇、帘架、风门、槛窗、支摘窗、栏杆、楣子、牖窗、什锦窗等,均属外檐装修。外檐装修位于室外,易受风吹日晒,雨水侵蚀,在用材断面、雕镂、花饰、做工等方面,都要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影响,较为坚固、粗壮。
6、墙体与地面
(1)墙体主要起防寒、隔音及对木构架起横撑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墙壁也起一定的承重作用。古建墙体与木构架一样,既是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有装饰作 用。
(2)地面包含室内地面、室外散水和甬路等,一般都采用砖墁地的形 式。地面用砖可分为方砖与条砖两大类。地面的做法有:细墁、糙墁、金砖墁地.
7、彩画
彩画在我国古建筑中占有重要作用,彩画的作用是为了保护木材,避免糟朽,同时装饰作用也比较突出。整个木构架的柱子和梁枋以下部分通常用红色油漆,其它部分尤其是檐下多用青绿做主要颜色,给人以阳光灿烂、冷暖分明的艺术感受。
彩画在梁枋以上部位,可分为殿式和苏式。殿式彩画的特征是画题程式 化、象征性强,如龙、凤、锦、旋子、西番莲、西番草,夔龙、菱花等。按所绘的内容不同,又分为和玺彩画(以绘龙、凤为主)、旋子彩画(以绘旋子为主)。殿式彩画主要用在宫殿、衙署、重要寺庙等比较大型的建筑群中。苏式彩画的特征是笔法写实,从自然山水、花卉到人物故事,画题自由灵活,设色清新淡雅。
彩画除在木梁架上外,还在斗栱、天花上存在。斗栱彩画比较简单,只使用色条,一般使用丹、黄、青、绿四种,尤为以青绿为主。天花彩画分枝条和天花板两部分,颜色与绘画内容和梁架彩画等级与主题相符。
(二)穿斗式
穿斗式构架广泛存在于中国气候分界线以南区域,是古建筑木构架的一种形式,这种构架以柱直接承檩,北方抬梁式建筑中的梁在这里成为了穿枋。具有省工、省料、便于施工和比较经济的优点。
穿斗式建筑的构件主要由柱、穿枋、斗枋、纤子、檩子五大件组成。
1、柱
穿斗建筑的柱子一般比较细小,直径在 20-30 厘米之间,柱子直接承担檩子,有落地和不落地两种。
2、穿枋
是联系柱子进深方向重要构件。穿枋穿越柱子,将柱子串联成排架,成为主要承重房架。穿枋有将所有柱子穿在一起的,也有只穿大部分或前后檐一部分柱子的。落地柱子构造中,穿枋不承担屋面荷载,只将柱子串联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增强建筑的稳定作用。不落地柱子往往落脚在穿枋上,起着梁的作用。
3、斗枋
是固定排架作用的构件,在柱头或柱间面阔方向使用。在檐口位置叫“落檐枋”,在金檩下叫上斗枋、下斗枋,在不落地柱的叫瓜柱斗枋。地区不同,叫法也不相同。
4、纤子
与斗枋一起,起着拉连穿斗排架的作用,使排架面阔方向更为稳定。纤子一般在下层穿枋的上皮,上面可以铺设楼板,与楼板梁的作用相当。纤子的断面尺寸较大。
5、檩子
一般为圆形,直接置于柱头,承担屋面荷载。
穿斗建筑出檐的做法是其重要的特点之一,穿斗建筑一般不使用斗栱。穿斗建筑的出檐做法为,挑檐穿枋穿过檐柱,前端直接承托挑檐檩,后尾穿入内柱或压在穿枋之 下。也有直接用穿枋挑檐。根据出檐长短可做一层或二层,甚至多层小型排 架,这样结构更加稳定,式样多种多样,出檐长度有时可达 3 米。为防止出檐剪切力过大,常在一层挑檐枋下加斜支撑。而斜支撑又是雕刻、彩绘的常用构件。
(三)井干式结构
井干式结构是一种不用立柱和大梁的中国房屋结构,又称“木楞房”。这种结构一般平面为长方形,以圆木或矩形、六角形木料(称木楞)平行向上层层叠置,在转角处木料端部开槽口,相互嵌固,形成房屋四壁,形如古代井上的木围栏。各楞木上下相叠,在楞木底面上斫成通长的凹石,骑在下层楞木的上面,既稳固,又防止雨水灌入,遇缝隙用泥灰涂塞可防寒风侵入。屋面为悬山顶,在室内立柱承脊檩或脊檩放置在室内楞木墙上构成屋顶,整个屋面坡度平缓,檩上无椽,直接铺木片或木瓦。井干式木结构是中国传统民居木结构建筑的主要类型之一。
二、砖石结构古建筑
砖石古建筑是传统古建筑中的一种,用胶结材料泥浆或灰浆,将砖、石、砌块等砌筑成一体的结构,其特点是用砖或石头砌筑成墙体,具有围合与支撑上部屋顶结构的双重功能。其屋顶形式,可以直接在砖石砌成墙体,放置檩 子,形成屋面;也可以用砖或石头发券,形成砖石的拱券,或穹隆,其上部再做成传统屋面形式。
北魏建造的河南嵩山嵩岳寺塔,是中国现存最古老且带拱券的佛塔建筑。
(一)拱券式建筑
拱券指的是建筑中成弧形状的结构部分,一般用砖石等块状材料砌筑而成,通过块状材料之间相互挤压而形成的侧压力来建成的具有一定跨度的承重结构体系。用这些材料黏结砌筑而成的跨空结构砌体,既覆盖了其下的空间,又起到了围合四壁,及承托其上屋顶的作用。
最初的筒拱由多道券并列构成,以后发展为各道券间砖石相互交错,连成一体,称纵联筒拱。在陡砌的砖券上随券形平铺一层砖或石,就使拱券的结构更强,宋代称这层砖石做“缴背”,清代则称“伏”。上部荷载较重的结构,需要用几层券与伏重叠设置,以增强结构的强度。明清时代,使用券与伏的数量,成为建筑等级的标志之一,如最高等级的建筑,可以用到五券五伏的形式。清代工部《工程做法》中规定的发券形式的高跨比为 0.55。这种比例较高的拱券形式, 不仅受力更为合理,而且视觉上也十分舒展和适宜,是结构与造型比例艺术结合的恰当例证。
无梁殿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砖石结构建筑形式。
(二)塔幢
塔起源于印度,译文作窣堵波或浮图,后简称为“塔”。最早的寺院是以塔为中心,其它建筑环绕四周。
我国现存的塔的结 构,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地宫、塔基、塔身和塔刹。
塔的层数绝大多数为奇数,偶见偶数者。而塔的边数则为从 4 边到12边的偶数.
塔的式样多种多样,总体上可分为四种――楼阁式、密檐式、金刚宝座式、喇嘛塔。
1、楼阁式塔
在中国古塔中的历史最悠久、体形最高大、保存数量最多,是汉民族所特有的佛塔建筑样式。形体比较高大的,在塔内一般都设有砖石或木制的楼梯。塔身的层数与塔内的楼层往往是相一致的。
2、密檐式塔
在中国古塔中的数量和地位仅次于楼阁式塔,形体一般也比较高大,它是由楼阁式的木塔向砖石结构发展时而演变来的。这种塔的第一层很高大,而第一层以上各层之间的距离则特别短,各层的塔檐紧密重叠着。内部实际的楼层数要远远少于外表所表现出的塔檐层数。塔身的内部一般是空筒式的。
3、喇嘛塔
主要流行于元代以后。它的塔身部分是一个平面圆形的覆钵体,上面安置着高大的塔刹,下面由须弥座承托着。这种塔由于被西藏的藏传佛教使用较多,所以又被人们称作“喇嘛塔”。又因为它的形状很像一个瓶子,还被人们俗称为“宝瓶式塔”。
4、金刚宝座式塔
这种名称是针对它的自身组合情况而言的,
它的基本特征是:下面有一个高大的基座,座上建有五塔,位于中间的一塔比较高大,而位于四角的四塔相对比较矮小。基座上五塔的形制并没有一定的规定,有的是密檐式的,有的则是覆钵式的。
(三)、城墙、墩台
城墙,古代军事防御性质的设施,由墙体和其它辅助军事设施构成的军事防线。其构造是用土木、砖石等材料砌筑而成。其功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城墙分为两类,一类为构成长城的主体,另一类属于城市(城)防御建 筑,由墙体和附属设施构成封闭区域。
狭义的城墙指由墙体和附属设施构成的城市封闭型区域。封闭区域内为城内,封闭区域外为城外。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城墙为南京明城墙(京师)。
墩台类建筑历史悠久,是我国最初的建筑形式之一,主要由砖、土构筑而成。早期人们畏高敬神,积土建台,用于祭祀膜拜。汉代的灵台、元代的观星台等都是观察天文的科学建筑。后期的墩台建筑在积土后,其外砌筑砖石,克服了土台不易保存的缺陷。
(四)、桥梁
“清明上河图”中表现的虹桥,更是引起建筑学家与桥梁学家的关注,这种无柱木梁拱桥被称作“叠梁拱桥”,是桥梁与拱桥的完美的结合。
中国古桥在建造时十分注重对桥基的加固处理,尤其是券桥类构造,往往在桥基下打入成排的柏木桩。为了防范洪水对桥基的冲击破坏,在桥侧建有牢固的金刚墙,在桥周河床表面铺有稳固河床形态的面层。为了增加桥身的整体牢固性,不但发明了不同的构造方式和砌造技艺,还在关键构件之间浇铸“银锭榫”形状的铁件。为了减轻洪水对桥体的侧压力,除了将桥墩迎水面做成舟形以削减水的冲击力外,还在主券两侧增设小的券洞以增加泄水量。
(五)、碉楼(土、石、砖结构)
碉楼是一种特殊的中国民居建筑,因形状似碉堡而得名。最具特色的碉楼以藏区高碉和广东江门开平碉楼为典型代表。
藏区碉楼以泥土和石块建造而成,外形美观,墙体坚实。古碉大多与民居寨楼相依相连,也有单独筑立于平地、山谷之中的。古碉的外形,一般为高状方柱体:有四角、五角到八角的,少数达十三角。高度一般不低于 10 米,多在30 米左右,高者可达 50 到 60 米。
开平碉楼为多层建筑,远远高于一般的民居,便于居高临下地防御。碉楼上部的四角,一般都建有突出悬挑的全封闭或半封闭的角堡(俗称“燕子窝”)。开平碉楼的上部造型最具表现力,人们着力运用外国建筑中的穹顶、山花、柱式等建筑元素大做文章,形成了千楼千面的建筑式样。根据上部造型可以将开平碉楼分为柱廊式、平台式、退台式、悬挑式、城堡式和混合式等多种式样。
三、生土古建筑
生土建筑是指主要用未焙烧而仅作简单加工的原状土为材料营造主体结构的建筑。生土建筑按材料、结构和建造工艺区分,有黄土窑洞、土坯窑洞、土坯建筑、夯土墙或草泥垛墙建筑和各种“掩土建筑”,以及夯土的大体积构筑物。按营建方式和使用功能区分,则有窑洞民居、其它生土建筑民居和以生土材料建造的公用建筑(如城垣、粮仓、堤坝等)。
1、窑洞
窑洞是中国西北黄土高原上居民的古老居住形式,(“穴居式”民居)窑洞一般有靠崖式窑洞,下沉式窑洞、独立式等形式,其中靠山窑应用较多。
2、夯筑建筑
版筑夯土墙是我国最早采用的构筑城墙的方法。它是以木板作模,内填纯净的黄土、粘土或灰石,层层用杵夯实修筑成的。在长城沿线,可以看到不少地方的古代夯土墙遗存,它们有的是用粘土和砂,再夹以红柳或芦苇的枝条夯筑而成,也有的地方是用土、砂、石灰加以碎石夯筑。版筑夯土墙高度一般是底厚的一倍左右,顶部宽度为墙高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所以城墙有明显的收分。这种墙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可就地取材,施工也很简便,所以隋朝以前的长城,多是采用版筑夯土墙。
福建大部分建于明清时代的土楼,是中国夯土版筑技术经几千年积累提高的技术结晶,是夯土文明最高成就的实物,这种夯土墙的技术水准到了高度与宽度之比是 25:1 的登峰造极境界。

第二节古建筑保护工程的特点

一、古建筑主要病害与原因
(一)木构古建筑主要病害与原因
1、地基与基础的主要病害与原因
地基与基础的病害类型可分为不均匀沉降、基础变形等。
造成不均匀沉降及基础变形的主要因素有三个。
首先是环境外部影响,包括古建筑周边大型开挖,造成水土流失、地基滑移或沉陷;或周边有交通要 道,地基常年受到车辆震动产生变形或下沉;或因气候因素导致土壤冻融影响地基稳定。
其次是土层地质原因,由于地基土层的分布不均匀、土质差别较 大,土层厚薄不均一,建筑易出现较明显的不均匀沉降。
此外,由于古建筑营建时建筑荷载计算不当,或后期维修加固不当改变了建筑荷载,通过基础传递给地基,也会引起沉降、变形等现象。
2、砌体结构及构件病害及原因
砌体结构及构件的病害类型有:
结构变形类病害,包括倾斜、歪闪、沉降、错位等;
机械损伤类病害,包括开裂、破损、断裂、局部缺失等;
表层风化类病害,包括风化、鼓胀、剥脱、酥碱等;
污染与变色类病害,包括积尘、污染物附着、生物侵蚀等。
结构变形类病害主要因为地面沉降或鼓胀,导致砖石砌体随之产生沉降挤压,产生错位与歪闪等情况。
机械损伤类病害,主要因受外力作用如撞击、挤压、地震,砖石构建产生破损开裂、局部缺失等情况。
表层风化类病害,主要因自然环境影响,常年风雨侵蚀、温湿度变化与光照原因,使得砖石砌体发生热胀冷缩、冻融、结晶与潮解等现象,继而使得表皮风化、剥落、鼓胀、酥 碱、盐析。
污染与变色类病害,主要由于空气中粉尘、污染物质停留或吸附于砖石表面,形成积尘积垢,部分不当的人为行为如涂鸦、书写、烟熏,以及不当的保护行为如铁箍、扒钉锈蚀,都会使表面损坏、变色,同时由于微生物繁衍生长及动物活动,也会造成苔藓、动物排泄物等污染物附着表面。
3、大木结构及构件病害及成因
大木结构及构件的病害类型主要有四种:
结构变形,包括沉陷、错动位 移、脱榫、受压挠曲、侧向力弯曲、扭曲等;
构件破坏,包括劈裂、压缩皱 裂、顺纹开裂等;
构件糟朽,包括腐朽、虫蛀等;
污染物附着,包括水渍、积垢、动物排泄物等。
结构变形,主要因大木构架的长期受压受弯,构件内部物理性质发生变化产生变形,或因建筑整体的不均匀沉降,导致构件的错动、移位。
构件破坏, 主要是由于木材遭受日照雨淋、环境的变化导致木材本身在干燥的过程中内外收缩不一致所致,继而产生劈裂、皱裂等残损。
构件糟朽,主要是由于雨水侵蚀、屋面雨水渗漏、室内湿气未能排出,或地下毛细水上升等,导致构件内部损害糟朽。而在潮湿环境下容易产生真菌滋生、虫蛀等现象,同样可造成构件的糟朽。
污染物附着,主要因外部环境,如雨雪、动物排泄物、植物生长等, 或空气中灰尘积压,在构件表面附着造成污损。
4、木基层及构件病害与原因
木基层的病害类型与大木结构的病害大体相同,成因亦大体相同。
5、屋面及脊饰的病害与原因
屋面及脊饰病害类型主要有,
形变位移类病害,如屋面沉降、瓦垄变形;
    构件损伤类病害,如破损、开裂、龟裂、胎体风化、脱釉、断裂、错位、松动等;
灰背、灰浆病害,如开裂、捉节夹垄灰脱落、雨水渗漏;
表面污染病害, 如雨水水渍、动物排泄物附着、局部植物生长。
形变位移类病害主要由于建筑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或大木构架出现位移形变或坍塌,导致屋面变形以及瓦垄的形变;
构件损伤类病害,主要由物理撞击、自然风化、材质内部变化等原因造成;
灰背灰浆因长期风雨侵蚀与温湿度变化,使内部化学性能发生改变,从而导致脱落、开裂等现象,继而影响屋面防护作用,以至于出现屋面雨水渗漏等问题;
动植物等生物因素,导致瓦件表面的污损,部分植物生长可能会引起屋面的拱起变形甚至塌陷。
6、小木作的病害与原因
小木作主要是古建筑的木装修。木装修的病害大体与大木结构类似,主要特点是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大。木装修是日常使用最为频繁的建筑构件,日常磨损以及因使用需要的变化造成的改动是木装修残损的最主要原因。
7、油饰彩画的病害与原因
古建筑的油饰彩画与壁画彩绘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可相互对照。油饰彩画的病害根据成因大体分为五类,
一是污染物附着性病害,包括积尘、结垢、水渍、油烟污损、生物损害等;
二是结构性病害,包括开裂、起翘、空鼓、剥离等;
三是材质劣化病害,包括酥解、粉化、变色等;
四是残缺性病害,包括地仗脱落、颜料剥落、贴金剥落等;
五是人为损害,包括人为破坏及不当修复重绘等。
(二)砖石结构古建筑病害与病因
砖石结构建筑的病害与古建筑砌体病害类似。
因其是由各种不同大小的砖石与粘合材料砌筑成为一体,属非均匀受力体系,其结构自身就易出现结构裂缝和脱落的残损现象。由于砌体受外界温度变化后对建筑中不同的材料和不同的位置的影响不同,会引起砌体与砌体之间的不协调性和在不同的位置产生较大的内力,从而产生较大的八字和水平裂缝。
砌体建筑地基差异,导致不均匀沉降,在砖石结构古建筑表面产生斜向与竖向裂缝。
砖石台体建筑表面排水不畅,造成雨水下渗,台体内部夯土膨胀,使建筑表面鼓胀,严重时有鼓胀裂缝产生。
砖石建筑长期有较大荷载受压,由于砌体较小抗压能力低,而引起的荷载裂缝。
冻融裂缝主要在北方地区存在,由于砌体内部所含水分在冬季受冻膨胀,天暖时融化内力消失,反复交替,使砌体表面产生运动,造成冻融裂缝, 严重时会产生坍塌危险。
外力震动也会使砖石结构建筑产生裂缝,严重的有坍塌危险。
砖砌体表面酥碱是常见的残损,其原因与墙体酥碱相同。
植物生长是砌体造成残损的主要原因,由于植物根部生长,破坏砌体内部的平衡,并且雨水沿植物根部进入砌体内部,带来膨胀、冻融裂缝等残损。
砖石建筑表面灰浆流失,造成表面松动和缺失。
(三)生土结构古建筑病害与病因
生土结构古建筑与古文化遗址中的土遗址具有共同之处,可相互对照。
我国风沙较多地区由于常年受到风沙侵蚀,生土结构古建筑风蚀现象严重,生土建筑根部容易被风蚀凹进,使建筑形成倒立的“棒槌山”,而产生倒塌的危害。
生土古建筑不耐雨水侵蚀,易形成雨蚀现象。在干旱地区,生土古建筑在干旱条件下,强度高抗倒伏能力强,但遇见雨水便会软化,产生倒塌现象。在温 差、外力震动、冻融、沉降等作用下生土古建筑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裂缝,在雨水共同作用下,坍塌、滑落等残损现象便会产生。夏季集中式降雨,会对生土古建筑造成冲沟。
夯土表面片状剥离是生土建筑常见的病害,在干湿共同作用下、在风力的助力下,夯土表面会形成片状硬壳,随着硬壳增大会层层剥落。泛碱是由于地下水毛细现象蒸发,有害盐碱遗留在生土建筑表面形成泛碱现 象,实际上为酥碱病害。风化、酥碱是生土建筑表面普遍的残损现象,其原理与墙体类似。
生土建筑内部,由于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较少,残损现象较室外简单,主要有粉化、泛碱、开裂和剥落等。由于生土建筑表面水分蒸发,土质内部依靠水分的粘合力消失,表面粉化现象就易产生。
二、古建筑维修主要措施
(一)木结构古建筑维修措施
木结构古建筑的维修工作,主要遵循《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T 501652020)。
1、木构架整体维修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一般分为三种办法:
一是落架大修,指当木构架中主要承重构件严重残损,有待彻底整修或更换时,先将木构架局部或全部拆落,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再按原状进行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的维修方法。需要指出的是落架大修只适合于木结构的建筑,其它非木结构古建筑,不能使用此类方法,如果进行解体,文物就完全被破坏了,是“不可逆”的过程。
二是打牮拨正,指在不落架木构架的情况下,将上部构件抬起,将下部倾斜、扭转、拔榫或下沉的构件复位,再进行加固维修的方法。
三是修整加固,即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位移不大,不需打牮拨正的维修工程。
2、木构件维修
(1)柱子的维修
对木柱的干缩裂缝的维修可参照下列进行。
当裂缝宽度不大于 3 毫米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中,用腻子勾抹严实;
当裂缝宽度在 3—30 毫米时,可用木条嵌补,并用改性结构胶粘剂粘牢;
当裂缝宽度大于 30 毫米时,除用木条以改性结构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或纤维复合材箍2~3 道。若柱的开裂段较长,则箍距不宜大于 0.5 米。铁箍应嵌入柱内,使其外皮与柱外皮齐平。
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采用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规范》对剔补维修做出如下规定:“木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如系周围剔补,尚需加设铁箍 2~3 道。”这里需指出的是,在维修时尽量不采用剔补的方法,对表皮糟朽应采取控制措施,使糟朽停止发展,不对原构件进行破坏。如柱子表皮遗存有原油饰或艺术品,应给予完整保留,不可剔除。
糟朽严重木柱可采用墩接的维修方法,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的榫卯式样,如“巴掌榫”“抄手榫”等。施工时,除应注意使墩接榫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内。采用钢筋混凝土墩接时,应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 1 米,柱径应大于原柱径,并预留出长的钢板或角钢,方便用螺栓链接原木柱。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 200 毫米的柱,露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 100 毫米的矮柱,周围用厚木板包镶钉牢,并在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规范》中木柱墩接时,高度规定在柱高的四分之一以内,超过这一高度的,应给予更换,但实际上在早期维修中有大量的墩接木柱超过了这一规定,并安全可靠。因此,在墩接维修实际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木柱内部腐朽、蛀空,但表层尚完好,可采用高分子材料灌浆加固。
木柱严重腐朽、虫蛀或开裂,而不能采用修补、加固方法处理时,方可考虑按原式样进行更换。
(2)梁枋的维修
梁枋构件表面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补加固时,应根据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采取不同的方法。
若验算表明其剩余截面面积尚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措施,停止糟朽继续发展,尽可能的保留原构件式样,不采用剔除糟朽部分的维修方法。
若验算表明其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首先采用加固措施,补强原构件,使其达到满足承载力需求。
必须更换构件时,宜选用与原构件相同树种的干燥木材,并预先做好防腐处理。
梁枋的干缩裂缝的水平裂缝深度或与对面裂缝两者之和,若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四分之一时,可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铁箍或玻璃钢箍箍紧。
若构件的裂缝深度超过四分之一,应进行承载能力验 算,若验算结果能满足受力要求,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若不满足受力要求时应按原式样进行更换。
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在梁枋下面支顶立柱,或更换构件,或条件允许可在梁枋内埋设型钢或其它加固件。
梁枋脱榫的维修时,在榫头完整的条件下,可先拨正,再用铁件拉结;
梁枋完整,仅因榫头腐朽断裂而脱榫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榫头嵌入卯口内,嵌接时, 榫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牢并用螺栓固紧,榫头的截面尺寸及其与原构件嵌接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在嵌接长度内用玻璃钢箍或两道铁箍箍 紧。
角梁梁头下垂和腐朽、梁尾翘起和劈裂时,维修措施可视情分别采用更换构件、加固、粘接、螺栓链接等维修措施。
(3)斗栱的维修
斗栱的维修应严格按照尺度、形象和法式特征进行。
添配昂嘴和雕刻构件时,应拓出原形象,制成样板、经核对后,方可制作。
凡能整攒卸下的斗栱, 应先在原位捆绑牢固,整攒轻卸,标出部位,放置整齐。
维修斗栱时,不得增加过杆件。但对清代中晚期个别斗栱有结构不平衡的问题,可在斗栱后尾的隐蔽部位增加杆件补强。
角科大斗有严重压陷外倾,可在平板枋的搭角上加抹角枕垫。
斗栱中受弯构件的相对挠度,较小时应当保留;较大时,可在小斗的腰上粘贴硬木垫,但不得放置活木片或楔块。
为防止斗栱的构件位移,修缮斗栱时应将小斗与栱间的暗销补齐,暗销的榫卯应严实。
对斗栱的残损构件凡能用胶粘剂粘接而不影响受力者,均不得更换。
(4)檩条的维修
檩条拔榫维修时,如檩头榫卯完好,归安后,可加铁活加固;
檩头榫卯残损,应当在檩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按原样制作新的榫 头,嵌入卯口内,与其它构件连接后,加铁活补强。
檩条糟朽时,上皮糟朽深度在五分之一以内时,可按剔补的方法进行维修。
檩条折断、糟朽深度超过五分之一、弯垂超过跨度的百分之一时,可按原样更换檩条。更换檩条时,不可增大檩条的断面尺寸,若截面过小,为防止下垂,可在檩下增加新的构件,用“复梁”的方法解决。
为防止檩条外滚,常用方法是在梁头上皮紧贴檩条处,用楔形木块顶住檩头。
(5)椽的维修
椽子是木构古建筑较多的构件,在维修时,首先要对椽子进行挑选:
椽子局部糟朽不超过原直径五分之二的(要注意受力位置);劈裂深度不超过原直径二分之一,且长度不超过总长的三分之二;弯垂在跨度的百分之二以内的(自然弯垂不在此列),一般视为可用构件。糟朽者可用修补的方法进行维 修;劈裂者可用镶补的方法进行维修;弯垂的椽子可用物理纠弯的方法维修。
更换的椽子应用旧料,先考虑古建筑本身的材料,其次再考虑其它材料。椽子式样应与原状相同,特别是椽子头的收杀做法,不可忽略。
望板、连檐、瓦口等构件多易糟朽,应尽量保留原构件,在维修更换时,要注意材料的选用和原式样的特点。
(6)小木作的维修
小木作维修应先作形制勘查。
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残件应照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照原样复制。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改变门窗装修。
修补和添配小木作构件时,其尺寸、榫卯做法和起线形式应与原构件一致,榫卯应严实,并应加楔,涂胶加固。
小木作中金属零件不全时,应按原式样、原材料、原数量添配,并置于原部位,为加固而新增的铁件应置于隐蔽部位。
两面夹纱的装 修,其隔心应为对正重合的两套棂条,维修时不得改为单面隔心。
小木作表面的原有的油饰、漆层、打蜡等,要进行识别和记录,不可遗漏。
3、屋面维修
屋面的保养维护应是经常性的工作,包含屋面拔草、瓦垄勾抹、天沟补 漏、清理屋面和修剪树枝。
瓦顶挑顶维修在拆卸瓦脊前,应对垄数、瓦件、脊饰、底瓦搭接等做好记录。揭除灰背时,应对灰背层次,各层材料、做法等做好记录。待屋面灰渣清理干净后,应按原样分层苫背。对青灰背尚应赶光出 亮。瓦时,应根据勘查记录铺设瓦件和脊饰,并使用原瓦件,新添配的瓦件必须与原瓦件规格、色泽一致。
对底瓦松动而出现渗漏的维修,应先揭下盖瓦和底瓦,查找苫背层的裂缝,根据原做法对苫背层进行补灰背,再按原样重新 瓦。
当瓦顶局部损坏,木构架个别构件位移或腐朽,需拆下望板、椽条进行维修,或飞椽椽尾腐朽需整修拆换时,应只揭去盖瓦,扫净灰渣,刷水,将两行底瓦间的空当用麻刀灰塞严,再按原样瓦盖瓦。
局部屋面维修时,《规 范》规定:
①确定揭瓦面积时,应考虑拆装木构件和揭瓦盖瓦、底瓦时对周围瓦顶的影响,不得因抽动木构件而伤害瓦顶。灰背、底瓦、盖瓦之间所留出的茬口其间距不得小于 200 毫米。
②灰背应按原层次和做法分层铺抹,新旧灰背应衔接牢固,必要时可在灰背接缝处涂刷防水剂。
③新瓦底瓦与原底瓦的搭 接,其坡度应一致。抽拉接茬底瓦时,不得移动其上层的瓦件。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瓦件应全部保留。如有碎裂,应加固粘牢,再置于原处。碎裂过大难以粘固者,可收藏保存作为历史资料。
4、墙体维修
墙身出现严重歪闪与坍塌时,临时加固可用木柱支顶;
维修时,一般采用拆除重砌的方法。
拆除墙体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类码放;
砌筑时,应保持原墙尺寸和式样,并宜利用原件。
补配砖墙时应按原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以及丁、顺砖的组合方式砌筑。
砖墙出现裂缝时,细微裂缝可用灰膏填抹充实,不留缝隙;较宽裂缝每隔相当距离,剔除一层砖块,内加扁铁拉固,再按原状砌筑。
古代在维修墙体裂缝和鼓闪时,常常事先加铁拉 杆,外露部分做成仙鹤、蝙蝠等形状。
墙面酥碱程度已经影响到砖块的正常受力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剔补的方法进行维修,关键在于对酥碱程度的把握。
当墙壁主体坚固,仅面层鼓闪,需剔凿挖补或拆砌外皮时,应做到新旧砌体咬合牢固,灰缝平直,灰浆饱满,外观保持原样。
对有历史价值的夯土墙、土坯 墙,应按原状保护。维修时应按原墙壁的层数、厚度、夯筑或砌筑方式,以及拉结构件的材料、尺寸和布置方法进行。
凡有壁画的墙壁应妥善保护。当需拆砌有壁画的墙壁时,应有可靠的揭取和复原措施,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5、石构件维修
古建筑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必须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
对局部残损的石构件,应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补。
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补的方法修补,剔补的部分可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
根据残损情况,不能继续受力的石构件需要更换。更换时,应注意:
1、新构件的石料品种、质感和色泽,应与原件相近;石料的层理走向,应符合受力要求;不得使用有隐残、炸纹的石料。
2、新构件的外形尺寸、表面剁斧、磨光、打道、砸花锤等均应与原件相 同。
3、砌筑用的灰浆品种及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应饱满、均匀; 拼缝应严实,并应检查连接铁件的数量、位置。
对古建筑中的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石雕艺术品,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6、彩画保护
彩画表面污染物的清除操作,应根据污染物的类型、层次结构和范围逐层分区进行,清除应以不损伤彩画为度。
清除宜以物理方法为主,必要时方可使用化学材料。
在尽可能清除污染物的同时,清除后彩画表面的整体效果应相互协调。
彩画表层的加固,加固剂的渗透深度应满足加固的基本需求,加固处理不应在彩画表面形成斑痕,不应妨碍以后的保护处理。渗透加固中使用有机溶剂时,应注意消除对古代建筑、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
地仗层的加固应能使地仗层与木基材具有一定的粘接强度、整体平展、密实,同时不应对其上的彩画层造成污染和损伤。
龟裂、酥解及粉化地仗层的加固,可通过喷、涂一定浓度加固剂的方法给地仗补充胶结物。也可采用传统方法对龟裂地仗层进行加固处理,除尘后在地仗表面刷油一道,视地仗强度可进行稀释。修补(找补)地仗应按照原地仗做法、损坏的程度等具体情况或文物要求来选定常规修补(找补)地仗的某一种地。
因局部虫蛀、霉变、脱色等原因造成局部彩画层缺失,但地仗层尚好或经过修补(找补)地仗的,可按照原有彩画的纹饰图案修补画意,使缺失的彩画图案和色彩得到修复;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对有一定价值的旧彩画局部进行过色还新,使漫漶不清的彩画图案和色彩得以恢 复,从而体现古建筑彩画的整体风貌。补绘时,应按照原彩画的规制等级、纹饰图案,用原工艺、原材料进行。仗做法进行修补。
对木骨外露者,应按相应原工艺补作地仗,对压麻灰破损者,应按原做法找补,恢复原结构。修补(找补)后,原地仗木基层新旧灰接茬处与各遍灰之间和麻布之间应粘接牢固,修补地仗工艺及主要工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或“古建筑油饰彩画”传统作法的相关要求。
彩画表面的防护处理应针对主要的环境影响因素,选择适宜的彩画表面防护材料,通过喷、涂等方法进行防护处理。应对进行过防护处理的彩画部位进行一定时间的遮护和养护,直至表面防护层形成。
(二)砖石结构古建筑维修措施
砖石结构古建筑出现开裂与变形后,会不同程度的影响砌体的整体性和建筑的安全与耐久,严重时随时会发生危险。因此应根据残损程度和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给予维修与加固。
砖石结构古建筑裂缝修补与加固补强的主要方法有:勾缝封闭修补、压力灌浆修补、局部挖镶加筋修补、局部拆砌维修、增加扶壁柱和整体加固。
砌体灰浆脱落和出现细小裂缝时,采用勾缝封闭修补。修补材料应选用与原砌体相同的勾缝材料。
对开裂的墙体和饱和度较差的砌体,采用压力灌浆进行修补。压力强度不是越强越好,应经过计算,适度的压力有利于灌浆。灌浆材料应与原材料近似和匹配,一般强于原材料。
局部补强措施用于砌体出现贯通裂缝或开裂较为严重,除压力灌浆外,应沿裂缝进行挖镶或增加加强的竹筋、木筋、钢筋扒锔等。
对于砌体局部松动、鼓闪、开裂严重,局部濒临坍塌或已出现坍塌部分采取局部拆砌的维修方法。
在砌体开裂处为增强承载能力而采取增加扶壁柱或扶壁墙的措施。
当砌体出现较多裂缝,墙身变形严重,对整体建筑的结构和强度有较大影响和削弱时,采取加固手段不能消除危险状态 时,应采用整体加固措施。一般整体加固需要添加必要辅助结构。
古塔普遍出现倾斜,原因较多,但普遍趋于稳定,是不需要进行纠偏处理的。如果经观察塔身倾斜值出现明显加大变化,需要对塔进行纠偏处理。塔身裂缝、松动等残损参照上述维修措施。对拱券与穹窿顶的砖石古建筑,对于受力薄弱处的拱顶松动、开裂、错位和砖石脱落的残损,应及时修补。古建筑基础一般建造时间久远,经过长期受压,应大多数较为稳定,应尽可能的不去扰动。如出现危险应采取补救措施。基础与地基加固属于较为复杂工程,一般由专业单位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承担维修工作。对古建筑沉降、变形、倾斜等的观察应定期进行。
(三)生土结构古建筑维修措施
生土结构古建筑下部因风蚀被掏空区域,一般采用培土维护措施,培土一般选用与原材料相同的材料。
开裂病害的维修措施,采用封堵裂隙的方法,用一般原土材料进行封堵,并捣实,达到阻止雨水侵蚀的作用。有时也可用渗透性能较强的改性夯土,通过渗透达到固化作用,完成封堵裂缝目的。
生土建筑的缺口与冲沟一般采用回填的方法进行维护,减少雨水冲刷带来的危害。
植物病害应分类治理,对城墙土体结构破坏较为严重的乔木、灌木予以清除;对有固土效果的植被,应限制其生长。
对风化应采取封护的方法,一般应先进行小范围实验,取得良好的效果后,再大面积使用。表面防风化材料要求具有良好的渗透性能、透气性能、耐候性、耐水性以及加固性能等。在西北干旱地区采用的 PS 材料(高模数硅酸钾)适合干旱区域土体防风化加固保护。
做好生土建筑的排水工作至关重要,生土雨水易软化,因此合理的排水措施是减缓破坏的有效手段。
加强通风,减缓潮气的对生土建筑的破坏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手段。
裂隙的切割导致危土体的出现,这些危土体可能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而导致土体内部连接作用力的不够强而失稳倒塌。锚杆锚固能够通过锚杆的连接来提供危土体与遗址间的新的结合力,进而提高遗址的整体稳定性。
生土建筑对四周环境有较高要求,对其周边环境的治理与改善尤为重要,良好的生存环境有助于建筑的保存。
(四)其它特殊保护措施
1、抬升
古建筑保存时间久远,四周地势历史过程中被逐渐堆高,会将古建筑下部逐渐埋没。为减少地势抬高后给建筑带来的地下水害等病害,抬升古建筑是一种被迫采取的保护方法。抬升时应尽量保持古建筑的完整性,不宜进行解体; 在抬升过程中应对古建筑进行预加固,防止在抬升过程中造成二次破坏;对抬升后的原建筑的基础应给予保护和展示。
2、平移
古建筑平移一般是在遇到无法在原址保护的情况下被迫选择的一种迁移保护方式。此种方式古建筑不解体,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古建筑的历史信息。因此在实施前要充分阐释文物平移的必要性、可行性,涉及地质、水文等条件时应提交相关勘察与评估报告。新迁地点的环境情况应与原环境尽量一致。平移工程的基本流程和实施搬迁过程的技术要求要符合古建筑保护的要求。
3、纠偏
古建筑纠偏工程最常见的是古塔塔体纠偏。
纠偏方法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对沉降小的一侧采用迫降纠偏技术。其法用人工或机械的施工方法,对建筑物基础沉降较小的一侧掏空其局部地基土或增加土体应力,迫使土体产生新的竖向或侧向变形,使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内该侧沉降加剧,从而纠正建筑物的倾 斜。
第二类则是对沉降较大的一侧采取顶升纠偏技术;
第三类是这两种方法混合使用。古塔纠偏方法只有在塔身出现严重倾斜且倾斜值在不断加速增加情况下方可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纠偏工艺较为复杂,应由专业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文物保护工程师考试论坛 ( 闽ICP备19014733号 )

GMT+8, 2024-9-20 03:17 , Processed in 1.115395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