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备考】中国古建筑保护工程的原则(历年必考)[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0, 0, 0.3)]原创 [color=var(--weui-FG-2)]文保中国 [color=var(--weui-LINK)][url=]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考培[/url] 2024-04-19 11:45 北京
[color=rgba(0, 0, 0, 0.9)]2015年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章归纳了七条保护原则,做了较详细的阐释。包括:
1.不改变原状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根本原则。文物建筑构成一般会包括文物本体、附属文物和文物环境,自文物被创造出来以后,其原创的部分、后人增加的部分以及岁月的洗礼,共同塑造了文物存在的状态。如果不加分析,都认定为文物原状,保护工程将无法进行。阐释列举了文物的4种状态可以认定为"原状",重点说明了"原状"需要研究取得结论,失于管理、年久失修等状态不属于文物原状。阐释进一步说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并列举了8种必须保存的"现状"。不改变原状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古建筑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文化环境,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如何判断古建筑原状是广大从业者需要攻克的难点,只有准确把握古建筑是文物价值载体的认识,才能有效地进行价值保护。
20世纪80~90年代,祁英涛、罗哲文等总结了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经验,提出一个"四保存"的实践标准,即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原来的建筑结构、原来的建筑材料、原来的工艺技术,此外还有建筑群原来的环境。"四保存"容易让施工人员理解,便于在保护工程中推行,对在古建筑保护工程中贯彻不改变原状原则起到积极作用。
2.真实性 真实性作为对文物保护的目标追求,体现在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中。《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各国申报文化和自然遗产时提出了必须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要求,而且需要评估这些价值,做出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声明。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做出了真实性的定义和评判标准。2007年的《北京文件》把真实性的评判标准引申到文物保护维修领域:"真实性可以作为理解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文物建筑与遗址本身作为息的来源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如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以及传统知识体系与记忆、精神与感情等因素中。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这些原则与东亚地区的文物古迹息息相关。"真实性原则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遗产两个方面,不能忽视建筑所蕴含的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化特征及文化传统。
3、完整性 完整性是基于真实性的概念,离开真实性无所谓完整性。《北京文件》对完整性的叙述是:"它应考虑到体现遗产重要性和价值所需的一切因素。对一座文物建筑,它的完整性应定义为与其结构、油饰彩画、屋顶、地面等内在因素的关系。为了保持遗产地的历史完整性,有必要使体现其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得到良好的保存,包括建筑物的重要历史积淀层。"正如《西安宣言》中所强调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立特征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立特性组成部分的周边环境……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古建筑的完整性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文物群体、历史格局的完整;二是文物群体中各单体建筑的完整;三是周围相关的自然与历史环境的完整。完整并不是要求全部历史文物及环境的完整无缺憾,这是不现实的,它只需要体现其价值所需因素的相对完整。
4.最低限度干预 干预是指在文物本体上实施的保护措施,应该以延续文物现状,缓解和修复损伤为目标。超出了这个目标的干预,就是"过度干预",过度干预的后果会造成古建筑文物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损失。
在古建筑维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环节,面对古建筑病害,往往可以有多种方案和技术措施可供选择,选择的标准,除了有效以外,还必须考虑"最低限度干预"的原则。要恰当控制干预的范围、干预的强度,达到目标即要停止。
保养维护工程属于最低限度干预的保护措施,它可以及时消除古建筑轻微的损伤,使古建筑长期保持健康的状态,从而避免隐患积累,造成非大修不可的局面。
5.保护文化传统 《北京文件》关于真实性的论述中说明,像油饰彩画工艺,经过长期的传承过程,已经是一种文化传统,构成了古建筑的内在真实性要素。古建筑全部营造技艺都具有相同的性质。所以我们在维修保护工程中,既要保存这些工艺的遗迹,实施技术也要首选传统技艺。还有一种情况,即古建筑是举行传统仪式或活动的特定场所,或者与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在设计维修后功能安排的时候,要想办法促进这些传统的保存和发展。
6.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 这是关于维修保护技术选择的原则。什么是恰当的技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成熟的,即经过我国古建筑保护实践证实是有利于古建筑长期保存的技术;传统的,即我国古建筑营造和维修中使用的传统技术,它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保护对象,而且在维修工程中也应该作为首选技术;现代的,科技发展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了新的材料和新的技术,但是它们的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有效、无害,而且不妨碍将来对古建筑再次实施保护措施,为了证实前提,必须经过前期的、包括一定周期的科学试验。
7.防灾减灾 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灾害,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管理的、教育的手段。自然灾害,指突发的、带有严重后果的,如雷火、地震、水灾、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的目标是尽可能预防灾害发生或预先采取预案,减轻灾害对古建筑和游人观众的伤害。防灾减灾需要进行设施建设或者环境清理的时候,要进行专业的论证和评估,根据相应工程类别进行管理。
中国古建筑的保护原则是由保护宗旨决定的,保护原则贯彻的程度决定于研究的深度。中国古建筑的营建和保存,涉及建筑、历史、考古、材料、力学、结构、艺术等多个学科,古建筑的研究也需要多学科的参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研究应贯穿保护工程全过程。古建筑维修保护工程犹如为历史老人"把脉治病",每座古建筑都具有独特之处,保护工程项目涉及的问题千差万别,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方案设计尽管经过了大量的前期勘察分析研究,但不可能做到完全正确和深入。工程的每个阶段都可能有新的发现和问题,所以不仅在勘查设计阶段需要研究,整个实施过程都需要注重研究环节,分析研究新情况新现象,通过记录形成翔实的施工档案。正因为如此,《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的实施,确保责任设计师在施工的重要节点时到场。
执行上述原则,有的地方对添加以及更换构件提供了"可辨性"和"可逆性"的经验。当古建筑的构造或者材料不足以保证其安全受力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添加古建筑原来没有的构件来改善受力状况,它是附加的,不可对古建筑本体造成损伤和干扰,而且是可逆的,应为后人调整维修措施留下余地。同时,新补配的构件在色调和材质表面肌理等方面必须与文物原状保持一定的差异,附加构件采用的材料质地与色调与原构应有明显差别,这种措施称为可辨性,即有意识保留维修活动痕迹、避免鱼龙混杂,防止价值解读偏失和错误引导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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