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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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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11: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自在小虫子 于 2024-7-27 11:43 编辑

总则


文物古迹的定义及其包含内容、保护的定义和目的、文物古迹的价值、保护程序利用、从业人员、社会事业





第1条
本准则适用对象统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


古文化遗址:殷墟(商)河南安阳西北郊洹河两岸


古墓葬:乾陵(唐)陕西省乾县城北梁山


古建筑:故宫(明清)北京市旧城中心


石窟寺:龙门石窟(北魏-唐)河南洛阳市南13公里的伊河两岸


石刻:宝顶山摩崖石刻(送)四川大足县城东北15公里的宝顶山


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上海外滩(清末-近代)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西递村古建筑群(明清)安徽省黟县东南7公里


附属文物:佛光寺壁画(唐)陕西省五台县佛光寺东大殿


阐释:
文物古迹指所有地面、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经文物普查确定为文物的对象。
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
1.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
2.重要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
3.典章制度;
4.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
5.家庭和社会;
6.文学和艺术;
7.民俗和时尚;
8.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应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


文物古迹的年代是指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反映了人类聚落发展、演变的历史,承载了文化的多样性,具有文物古迹价值。





文化景观是人类活动, (包括行为和思想) 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遗存;
    文化线路是由于交通、迁徒、商贸或军事活动,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以路网或水上交通线及相关遗迹构成的,反映不同文化相互交流,促进沿线文化发展,体现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物古迹类型。
    遗产运河是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人工或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水路,它反映了人类的工程技术成就。它可能同时具有文化景观的特征,也可能因反映了人类通过这一水路而发生的多向的文化交流,并促进了沿线文化的发展,而具有文化线路的特征。
    工业遗产特指能够展现工艺流程和工业技术发展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近、当代工业建筑遗存及设备、产品等。工业化是我国历史的重要阶段,工业遗产是这一历史阶段的见证。一些工业遗产是周围区域具有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工业遗产对当地社会、文化发展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是地方富有特色的文化载体。工业遗产的建筑、景观环境、重要设备及产品是文物古迹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世界文化景观5项:庐山、五台山、杭州西湖、红河哈尼梯田、广西左江花山岩画。


许多文物古迹类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信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它们呈现出“活态”的特征。那些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在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物古迹所在社区的参与,是这类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





案例分析-故宫
历史要素:
  1.重要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从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到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这里先后有24位皇帝执政,见证了从明朝至清朝乃至封建王朝终止的历史变革。
  2.重要的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这里是明清时代中国统治阶级的办公施政场所。
  3.典章制度:故宫的建筑和规划反映了皇权至上的统治思想和宫廷典章制度,包括等级制度、政治制度、礼仪制度等。其前朝后寝的布局则体现了周代以来的中国宫廷建筑制度和伦理观念。
  4.民族和宗教:明朝营建故宫时体现了汉族建筑风格。清代宫廷中宗教活动频繁,大量藏教及萨满教佛堂体现了满族民族文化与蒙、藏民族文化的交融以及清朝民族融合的统治思想。
  5.家庭和社会:故宫集中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皇家文化,真实生动的保存着皇家生活方式和宫廷历史文化。
  6.文学和艺术:故宫的建筑组合丰富,气势恢弘,是中国古代文化和中国古代建筑艺术的集大成者。故宫博物院藏品达数百万,包括青铜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牙竹木雕、丝织刺绣、文房四宝、绘画书法、家具等,代表中国明清文化艺术的最高水准。此外,《四库全书》等重要典籍也是在故宫里编辑、刊印的。
  7.民俗和时尚:故宫的建筑、陈设至藏乃品反映着丰富的皇家生活习惯,包括衣食住行、礼仪、节庆、婚姻、丧葬、宗教、教育、医疗等,并记载在大量皇家档案中。


地点要素:
故宫位于北京皇城的中心,天安门以北、景山以南,是北京城南北中轴线的中段。故宫的地点是严整的城市规划的结果,与周边环境和北京城市格局的历史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年代要素:
据《明史》及《永乐实录》等文献记载,故宫始建于明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至永乐十八年基本建成。明、清两代历经多次改建、扩建、修缮,实物遗存中明、清者并存。




第2条


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


(保护措施:四-24)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的目的在于保存人类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保存人类创造性活动和文化成就的遗迹,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
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文物古迹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因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文物古迹的环境既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自然环境,也包括相关的人文环境。
相关要素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科技遗产的设备、仪器等。




第3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历史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
艺术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科学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文化价值则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
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
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
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案例分析-长城
历史价值:
1长城自春秋战国至明朝以来不断的建造反映了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之间交错复杂的交流与战争。
2.长城在历史上发生过秦朝与匈奴、明朝与元朝残余势力之间朝代更迭的重要斗争,并有战国名将李牧等人曾经活动,雁门关的李牧祠至今留有遗迹。
3.长城从春秋战国到明代不断建造,展现出其作为国家防御工程对变化的政治背景不断适应的过程。
艺术价值:
1.长城体现出高度的建筑艺术。敌台、烽火台高大雄伟,城墙沿山脊修筑,起伏曲折、气势磅礴。


2.长城体现出高度的景观艺术,是融入风景名胜之中的人文景观。它勾画出山势的轮廓,以贯穿大陆的尺度成为建筑融入景观的完美例证。
3.长城有丰富的浮雕、碑刻、塑像等造型艺术品。


科学价值:
1.长城的规划设计体现出科学价值。其选址布局上在重要道口、山口、山海交界处设立关城。既便于交通,又利于防守。城墙、敌楼、关城、墩堡、营城、卫所、镇城烽火台等构成完整的军事防御体系。
2.长城的结构、材料和工艺体现出当时的科技水平。它所经地形极为复杂,又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地采用夯土、块石、片石、砖石混合等多种结构,坚固实用。
3.长城本身是战时运送士兵的交通要道,平时又供信使往来。
4.长城记录着2000多年来建筑技术、防御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
社会价值:
长城体现了当时人们的建筑理念和空间组织方式,是对古代中国文明特殊的证明。它反映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交流与融合的关系。长城带来的人口流动又强化了当时的文化传播。大量与其相关的边塞诗歌体现出征夫和士卒的特定生活方式,成为中国文学重要的主题之一。
文化价值:
长城是世界上现有历史遗存中修建最久、总长最长的国家军事防御设施,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人民的创造力,并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




第4条


保护必须按照本《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应置于首位,保护程序的每一步骤都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程序:三-16)





案例分析-云阳张桓候庙搬迁工程选址


由于张飞庙位于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内,1999年经三峡工程库区文物保护规划组确定对其进行搬迁保护,随县城搬迁至老城上游30公里处,并仍保持在江南岸与县城相望。搬迁工程于2003年7月完工。


进行三峡库区地面文物调查后,云阳张飞庙被确定为保护重点之, 进行了全面的价值评估。评估确定张飞庙的价值主要包括:
1.庙内主要建筑内的题记展现了张飞庙自身修建、重建等发展轨迹;(历史价值)
2.庙内外石壁上分别刻有清同治和1980年代两次长江最高水位,成为证实文献史实的重要证据,(历史价值)


3.结合山势,临江而立,布局与地形结合形成独特的山地景观.建筑造型优美,体现当地特色;(艺术价值)


4.拥有大量富有民俗气息的建筑装饰,通过装饰细节反映当地居民历史发展中的审美情趣,折射他们的生活内容; (文化价值)
5.建筑采用穿枋式木构体系,殿、亭建筑多采用盔顶,代表典型的地方做法,对于研究蜀汉地区木构体系有重要意义; (科学价值)
6.该庙自清代起一直保持与云阳县居民、长江过往船只紧密的联系,至今仍保留有传统祭祀等民间活动,在当地居民心目中具有很强的精神文化象征意义。(文化价值)
7.是蜀汉地区独特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化价值)





一切保护工作, 大到保护方式选择,小到局部构件处理,都应根据价值评估结果,以真实、全面的保存并延续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为目的。价值评估的“首要地位在张飞庙搬迁保护工程中突出体现在搬迁选址的抉择上。
    经过初步筛选,张飞庙的搬迁选址讨论主要集中在于原址附近地段就地后靠至海拔200米”的方案和“随县城迁移并保持在江南岸”的方案之间。这两种选址方案都可基本延续张飞庙的各项价值,它们之间的明显不同在于是否利于保存并延续张飞庙最独特的价值——与云阳县及其民俗生活的密切联系。
    张飞庙与云阳县城隔江对峙,一方面这种空间关系构成了张飞庙重要的景观特色;另一方面庙内历代碑文证实了其历史发展中与城市的密切关系,且至今当地居民经常在此祭拜祈愿,保留有庙会等多种富有民俗色彩的活动。这些作为张飞庙的最重要价值的组成部分,依赖于庙址与县址的临近。在库区水位提升淹没云阳县城原址的情况下,整个县城被迁移到上游30公里外的双江镇。这样,如采取“就地后靠方案”,张飞庙和云阳县城新址之间将相距30多公里,使原有的密切联系被割断,从而影响了张飞庙的价值。而"随县城迁移并保持在南岸方案基本保持了张飞庙与县城之间的位置关系,有利于维持它们之间的联系,从而延续和保留张飞庙价值中的重要文化组成部分。因此尽管“南岸方案在地形改造上需要更多投入,但经讨论评审,最终确定了这一方案, 以最大化的延续张飞庙的价值。




第5条


研究应贯穿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成果为依据。研究成果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公布或出版,促进文物古迹保护研究,促进公众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





阐释:
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科学工作, 必须建立在研究基础上。研究包括对文物古迹本体研究、相关保护技术、保护工艺的研究。公布或出版研究成果是文物古迹保护技术和道德的要求,是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研究成果的公布或出版能够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得到评估,也为其它文物古迹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公众可以通过这些成果认识、参与文物古迹的保护,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6条


文物古迹的利用必须以文物古迹安全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则。利用必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阐释:


利用是指延续文物古迹的原有功能或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


合理利用是指以不损害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不损害文物古迹价值为前提的利用。


对文物古迹进行研究,认识相关历史、文化内涵,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发挥教育功能也是一种合理利用方式。


文物古迹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合理利用必须根据文物古迹的类型、价值特征、对使用的承受能力,选择利于展现文物古迹价值,又不损害文物古迹的利用方式。





案例分析-圆明园遗产保护理念定位


1860年10月,圆明园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惨遭英法联军疯狂洗劫、焚毁,清帝虽欲重修圆明园,终因国力不足而未能完成。残存的园林景观和建筑也在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时被继续毁坏,拆下的建筑材料、砖瓦、石料被盗卖。民国时期,军阀、官僚等大肆掠夺拆毁圆明园遗址上的剩余遗物,致使原有建筑几乎无存。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建设“就地取材”,单位和住户随意侵占,1970年代又进行大量的挖山填湖,将园内山形水系破坏改造成为农田。现仅存的遗址包括部分山形水系及万春园的正觉寺等极少量古建筑。
圆明园代表着高超的造园工艺水平,是中西园林艺术交流的产物,在中国古典造园艺术史上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但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政府腐败无能,现存焚毁后的圆明园遗址成为中华民族近代屈辱史的铭证。
    历史上的造园成就与遗址表现出的残毁状况之间的反差,有着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教材”,成为圆明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遗址公园内的西洋楼景区保留了大量西洋风格的石刻文物遗存,大水法石龛和远瀛观残柱已经成为圆明园遗址的形象代表。同时遗址对学习、研究、考证中国古典皇家园林营造技艺、发展不可或缺。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明确将圆明园定为以保护遗址”为主题的公园,规定了将圆明园遗址及其周围6000余由土地的范围“整修成为遗址公园”,这一规划为此后圆 明园遗址确定了明确的定位。
2000年编制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根据圆明园遗址公园的性质明确其功能为:
1.参观凭吊,教导后人勿忘国耻、热爱和平、国际友好交往的教育功能;
2.历史研究、造园艺术科学考察及借鉴功能;
3.东西方文化交流功能;
4.游览休憩功能。通过对遗址的整体保护,对山形水系、园林植被的整体恢复和建筑遗址的清整,使人们感受到过去皇家园林的环境风貌。
    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以保护圆明园历史信息完整性为目的的整修规划,措施如:恢复山形水系、景观植被、原路桥涵;清理建筑遗址,运用考古手段进行全面勘察;根据历史原貌恢复园墙、园门;古建筑重建控制在遗址面积10%以内, 仅恢复少量次要建筑(亭、台、轩、榭、值房等)作为服务用房。
    “遗址公园”这一利用功能定位是整修策略的正确引导,保证了最大化的保护、展现圆明园遗址的价值。




第7条


文物古迹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获取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阐释: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在从业人员的选择上应当考虑有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和经历,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工作。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需要通过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保持或提高相应资质。


资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师)、施工(工程师)、监理(监理师)资质




第8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


阐释:
文物古迹是今天社会物质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保护是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是对社会共同记忆和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优秀文化传统的传承。因此,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是社会每一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方应自觉支持、积极参与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成果,由社会共享。
保护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应该是评价各级政府施政的指标。政府作为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依法执行相关程序,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从业人员必须坚持职业操守,把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放在首位,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最适合的保护方式,保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 保护原则


不改变原状、真实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保护文化传统、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





第9条
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要义。它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





阐释:
文物古迹的原状是其价值的载体,不改变文物古迹的原状就是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也是其它相关原则的基础。
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状态:
1.实施保护之前的状态;
2.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
3.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
4.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情况复杂的状态,应经过科学鉴别,确定原状的内容。
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
历史上多次进行干预后保留至今的各种状态,应详细鉴别论证,确定各个部位和各个构件价值,以确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一处文物古迹中保存有若干时期不同的构件和手法时,经过价值论证,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价值的部分都得到保护。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
1.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
2.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
3.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
4.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


5.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
6.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
7.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
8.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2.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3.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
4.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原状的少 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
5.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6.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曲阜宣言》中对“不改变原状”的描述: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我国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


原状应该是文物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




第10条


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的保护。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原则是指在对文物古迹价值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文物古迹物质遗存保护为基础,同时保护它所反映的文化特征及文化传统。这一原则包含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它不仅适用于作为历史见证的古代遗址、古建筑等类型的文物古迹,而且对仍然保持着原有功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文化景观等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这类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那些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化传统,是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完整的保护。
真实性包括了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和位置;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其它内外因素。
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文物古迹应原址保护等几个方面。





案例分析-天津蓟县独乐寺观音阁修缮
独乐寺观音阁维修基于价值评估,确定需要保护的原状包括历史上未经干预的原形制(包括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艺术风格和手法等)、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技术等方面,须保护的历史信息则包括现存构件的可考证信息,可探询的零散、不规则构件的隐含信息,建筑整体在发展中产生变形和残损的信息,历代维修的信息等。独乐寺保护策略的选择始终以价值评估为依据,尽量真实客观的评价其全部价值,其中包括原结构的显著价值,也包括局部不完善构造所具有的考证价值、原有和后代添加构件表达不同信息的价值、历代维修痕迹对研究保护方法的参考价值等。
保护工程重视具有考证价值的隐含信息,如清代维修工程的痕迹。这些为制定保护方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又为后人研究提供线索,因而得到了特殊处理和有效保护:
    由于修缮后檐部复位,清代添加的擎檐柱长度已不适宜支撑檐部,因此设计了擎檐柱上部的弹性连接,既保持了擎檐柱的功能,也使不同时代的添加具有了可读性。
    木柱拨正后,保留后墙与木柱拨正后的脱离关系,局部采取可识别的封堵方式, 从中可以看到木柱歪闪年代与壁画年代的相关性。


此外,保护工程本着延续和积累历史信息的原则,在保留原状及历史信息的同时以可识别的处理手段和永久年代标志留下了本次维修的痕迹。所有修配构件(包括局部拼补构件)均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注有不同方式的年代标识,如木构件钉有铅牌,瓦件烧制时打有年代戳记;局部修补的彩画用墨书标记等。这些反映出此次维修对建筑的理解和干预内容,避免了引起后人对原状的误解,体现出了修缮的文物古迹保护理念。




第11条


完整性: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的原则是指对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保护。
    文物古还具有多重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空间的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存、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附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价值,也体现在时间的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存在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
    在文物古迹认定、制定保护规划、保护管理、实施保护规划的过程中,要保护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要对各个时代留在文物古迹上改动、变化痕迹的价值和对文物古迹本体的影响进行评估和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区划应涵盖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其保护管理规定应足以消除周边活动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考古遗址中需要注意对多层叠压、各时代遗存的记录和保护。规划中对考古遗址可能分布区的划定,体现了对文物古迹完整性的保护。
需要尊重和保护与文物古迹直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




第12条


最低限度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程度上。为减少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应对文物古迹采取预防性保护。





阐释: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生命过程的干预和存在状况的改变。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这种干预应当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限度上,必须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古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改变。
    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文物古迹需要不断的保养、保护。任何保护措施都应为以后的保养、保护留有余地。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应只用在最必要部分。
预防性保护是指通过防护和加固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以及灾后需要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强度。





案例分析-六和塔保护修缮工程


六和塔位于浙江杭州市钱塘江边月轮山上,始建于北宋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为吴越王钱弘俶为镇江潮而建,至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毁于兵火。南宋隆兴元年(公元1163年) 重建,塔高七级,砖砌塔心,外包木构腰檐、平座。
此后历经两毁三修,形成了今天的状况:内部为七层南宋时期的砖塔心,外部为清光绪年间所建的十三层木构周围廊。六和塔塔高59.89米,平面为正八边形,当中的砖塔心由中央塔心室和四周的内檐回廊构成,塔内由穿壁螺旋式阶梯相连,盘旋直登顶层,每层内部有方形塔室。
    用一句话概括六和塔,就是清朝的外衣下包裹着一个宋朝的身。


1980年代,六和塔出现了若干木构件严重脱榫的状况,外檐廊呈现散脱的趋势,曾制定落架大修方案。但根据《杭州市六和塔塔基勘察成果报告》和物探报告,可知该地段地质条件良好,塔基稳定,结构本身稳固,木构件变形也基本稳定,主要承重构件梁、额枋、檁子的承载能力均在允许范围内,原有砖塔心结构没有重大残损迹象,无需加固。而六和塔结构残损主要发生在光绪年间所建的外檐廊部分,塔身八面交角处地袱两两脱开,立在地袱上的角柱,柱脚随着开裂的地袱被拉开;挑檐檩存在向外滚动趋势;柱子残损情况严重,八层以上柱子侧弯,产生非设计倾斜,有的角柱承载力比实际荷载低。保护修缮重点在于对整个外檐廊的向外散脱趋势给以限制,即能解决现存的结构安全性问题。


修缮加固方案建立在对六和塔原有状况的详细勘测及其原有结构可靠性的评估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了“钢箍”与钢柱结合的修缮方案。在六、八、十、十二4个暗层的砖塔心外围,各打上下两道钢箍, 将上下相邻的明层和暗层的梁尾与钢箍相连系,阻止梁的水平方向的位移;在六至十三层地袱外侧,再加一道钢箍,用以约束地袱,限制脱开现象继续扩展;为防止挑檐檩的滚动,用环形套箍将檩箍住或用角部的短节点板代替;对于承载力下降的角柱,采取了每角增设一根圆100mm的钢管柱的方法,共增设角柱72根。
使用以上方法,六和塔的修缮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的外檐部分散脱问题而避免了对塔整体的过多干预。




第13条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古迹与某种文化传统相关联,文物古迹的价值又取决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时,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保护。





阐释:
保护文物古迹,也是保护其反映的文化多样性。文物古迹可能是举行传统活动的场所,或与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些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这些传统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当促进这些传统活动、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当代生活的发展并保持活力。




第14条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应当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存的成熟技术,文物古迹原有的技术和材料应当保护。对原有科学的、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护的传统工艺应当传承。所有新材料和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证明切实有效,对文物古迹长期保存无害、无碍,方可使用。
    所有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再次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阐释:
恰当的保护技术指对文物古迹无害,同时能有效解决文物古迹面临的问题,消除潜在威胁,改善文物古迹保存条件的技术。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包括技术性维修和管理两个方面。文物古迹作为历史遗存,是采用相应时代的、符合当时需要的技术建造和修缮的。当这些技术仍然存在,甚至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时,这些技术应当得到保护和传承。
    科技的发展不断为文物古迹的保护提供新的可能性。由于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新技术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包括一定周期的现场试验,证明其对文物古迹无害,确实能够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才能使用。增补和加固的部分应当可以识别,并记入档案。
    运用于文物古迹的保护技术措施应不妨碍以后进一步的保护, 应尽可能采用具有可逆性的保护措施,以便有更好的技术措施时,可以撤销以前的技术措施而不对文物古迹本体及其价值造成损失。





案例分析-布达拉宫维修工程中边玛草传统做法的沿用


布达拉宫位于拉萨市玛布日山上,始建于7世纪,后屡有扩建和修筑,形成今日规模,体现了藏式特色。宫体主楼13层,全部为石木结构,内有宫殿、佛堂、习经室、寝宫、灵塔殿、庭园,及历代达赖喇嘛灵塔。各殿堂墙壁绘有题材丰富的壁画,并存有大量珍贵文物。该宫为历代达赖喇嘛的冬宫,也是西藏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
边玛草也译为白玛草,是生长在高寒地区的深山中的一种柽柳枝灌木,生长期长,枝干直而无叉,材质密实坚硬。西藏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建筑实践中根据其不易变形、不易腐烂、耐久性好等特点,巧妙地应用在建筑上,既起到减轻墙体局部重量的作用,也形成了独特的装饰效果。由于采集不易,加工难度较大,成本偏高,所以即使在西藏,也只有宫殿、寺庙、官邸或贵族庄园等建筑才能使用,并成为一种建筑等级与主人身份的象征,是藏式传统建筑装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布达拉宫大量使用边玛草,与石材占墙厚内外各半,作为建筑顶层的外墙和女儿墙。在维修工程中严格沿用了这一传统材料和施工工艺:按照传统,从拉萨地区一贯的边玛草取材地墨竹工卡县的尼玛江热乡及门巴乡的深山里,采集单根长度500mm左右,主杆直径58mm,均匀无分叉的边玛草,剥皮后进行一定时间的晾置,使其干燥。之后将晾置干燥的边玛草用湿牛皮绳紧紧捆扎成小束,直径100mm,长400- 500mm。用于墙角部位的小束边玛草捆绑成扇形,并将外端剁切齐成直角。
    边玛草墙在材料和施工上也有一定的固有缺陷。边玛草与后侧石墙体一般各 占墙厚度的50%,有些边玛草占墙厚的60%多。边玛草与石砌部分的弹性与刚度均不同,在墙上阿嘎土压顶重力作用下,边玛草垒砌部分的变形与稳定需要相当的时间,这期间需要观测和及时添补修葺。如果砌筑质量不好或不注意保养维护,边玛草墙易出现变形臌闪,甚至造成渗水。但为真实、全面保存并延续布达拉宫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维修设计充分尊重传统材料、工艺,通过重视施工期间观测添补,施工后加强日常维护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并在不改变原材料原工艺的基础。上探讨改进和防止以上问题发生的方法。




第15条


防灾减灾:及时认识并消除可能引发灾害的危险因素,预防灾害的发生。要充分评估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预案,把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阐释:
灾害是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重要原因。灾害的损失可以通过预防,以及灾后及时、 妥当的应对措施降低到最小程度。预防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专业机构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的评估及相关的专项设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潜在威胁,如清除或加固危岩、滑坡体等;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防护,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文物古迹可能造成的破坏;完善必要的预防性设施,如防雷、防火设施。对于可能由于人类活动引发的灾害,则应通过建立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控措施,加强教育,避免或及时制止人为破坏。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制定应对灾害的预案。相关人员,无论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人员,周围社区的居民,或是进入文物古迹参观的游客。都应了解预案的相关内容,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


总述、调查、评估、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评估、管理





第16条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分为六步,依次是调查、评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制订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检查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阐释: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多个可能的学科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不得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是保证文物古迹保护依法合规,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能够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基本保障。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是下一步骤的基础。
    对每一步骤实施专家评审制度。首先由相关领域的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查,然后由文物古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工作内容和相关措施做出审批决定,最后,文物古迹管理者根据审批决定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实施相关工作。


流程图



案例分析-莫高窟保护规划程序


正如中国许多文化遗产,今天的莫高窟面临着许多于保护不利的影响:发展、旅游增长、学术研究需要和使用遗址地获得经济利益的要求,都对将这一重要遗址地以未被干扰的状况留给子孙后代造成挑战。莫高窟保护管理规划明确了面临的挑战,为2005 -2025年间对这一遗产地管理和保护所有方面做出指导。
莫高窟保护管理规划是第一个在制定过程中应用《准则》的保护规划。从1999年开始,2000-2002年, 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顾问机构多次讨论,共同协作,保护管理机构一敦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参加了 整个过程,提供了评估所需的研究和信息,参与制定目标和策略。保护管理机构加入规划制定以及和主要资产利益管理者的讨论(如针对旅游开发的问题),对保证规划的可持续性非常重要。


2003年敦煌研究院联合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完成了总体规划,并使其与国保单位保护规划要求相一致。制定保护规划的程序如下:
1.调查
《准则》中叙述的规划过程以调查和对遗址地及其组成的认定作为开始。
虽然在莫高窟这一调查已经进行了50余年,但规划的过程提供了新的机会,可以吸收和综合艺术、 历史、地质学和环境方面等现存信息,进行新的测绘,更好的记录文物资源,并认识到对遗址地了解的欠缺。 这过程的成果如:对所有石窟的最新数字照相和状况调查,对岩面的新摄影测量,以及对档案记录的更好组织、综合。


2.价值、保存现状和管理条件评估
评估是保护规划程序中的关键。遗址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各项目标都基于评估结论。因此在确定规划目标之前,完成对莫高窟各个方面的研究、评估和分析就用时两年。虽然关于莫高窟价值、保存现状和管理条件已有大量信息和认识,但仍有必要进行补充研究及对信息的编辑。为了评估保存现状和管理条件,规划组对莫高窟各个规划主要方面(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上的优势或弱点、 机会或威胁进行列表分析。
价值评估:对莫高窟出众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认识由来已久,它们是莫高窟重要性的基石,对这些价值的保护占优先地位。此外还有一些过去未被明确认识、但现在成为对遗址地观点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包括莫高窟展示信息和提供教育、鼓舞参观者的作用,以及通过发展旅游为敦煌市和甘肃省提供经济利益的作用,都作为重要价值被规划所公认。遗产地的自然价值,尤其它的原始沙漠环境,同样有重要保留意义。
保存现状评估:这一评估确定重大利害关系中尚待解决的突出方面。为确定这些方面,组织长期工作在莫高窟的保护所员工展开讨论,同时进行现状调查,以便对保存状态分类,绘制直观记录并确定将来工作的优先次序。评估认为,壁画保护是最重要的方面,同样还包括岩面加固,对病害机理的长期研究和针对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灾计划。


管理条件评估:这类评估在中国还不普遍,对莫高窟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新鲜的。在按照优势或弱点、机会或威胁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发现了遗址地面对的问题,尤其在游客管理方面。例如:了解游客行为和体验的需要,确定承载力的需要,改善游客体验的需要;与游客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遗址地运行和基础设施的需要同样在评估过程中得到推动。这些问题使与相关职权部门尤其是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协商对话的要求更加明确。
3.实现四有
这一步程序是专为新确定的遗产地设定的。这里“四有”早在1961年公布莫高窟为国保单位时便建立了。但规划过程是一个审视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状况,进行必要修改、加强其法令效应的机会。为保护莫高窟赖以存在的山形地貌、戈壁环境,保护规划修改扩大了缓冲区的范围,纳入鸣沙山和三危山的部分山体,并包括了周边的古墓葬和三危山中的观音庙等古建筑。


4.确定目标
保护和管理决策的制定以价值、保存现状和管理条件评估结论为依据。保护和管理决策在规划中以总目标、原则和分项目标形式呈现。
长期总目标:集合了保护、研究和教育方面的核心使命。
原则:确定保护莫高窟价值的最适当的方式并作为未来保护和发展的指导。莫高窟保护中尤其重要的原则包括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总原则,执行原则包括最小干预和不改变历史原状及只使用经实验证明有效的技术。
分项目标:按照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几方面分项陈述了依照总目标和原则,为保护莫高窟价值而需要采取的工作:
    -保护分项目标不仅涉及洞窟,还涉及背景环境和自然环境,遗址地的维护需要,以及提高保护工作质量、科学水平和技术能力。
    -利用目标的一个重点是改善游客体验的质量和多样性,同时对游客过多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管理,并与旅游部门合作。
    -研究目标作为单独标题列出是因为自敦煌研究院建立以来敦煌研究的重要。
    -管理目标对象涉及广泛,例如增强员工积极性和专业能力,与兰州大学合作创办壁画保护硕士学位课程,增强国际合作,为员工生活和发展旅游需要改善基础设施,探索藏书洞文物回归途径等。


5.实施保护规划
实施保护规划需要制定保护措施或分项行动计划。保护措施应详细说明如何达到分项目标,建构所需资源、时间框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能分工,是规划中最细节的层面。许多保护措施将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分别制定,但所有保护措施都应围绕如何实现具体分项目标的中心。
6.总结调整
保护规划是一个动态文件,是每日的运作工具。在规划实施的三个阶段中(2005-2010年,2011-2015年, 2016-2025年),将不断对其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做出调整。保护规划实施阶段后会对它的效果进行细致的评估,并制定新的规划。




第17条


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遗址应进行考古勘查,确定遗址范围和保存状况。





阐释:
调查是保护程序中最基础的工作。调查分为普查、复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要按照各类项目要求的深度,制定相应的调查提纲和规范化的记录格式,收集或测绘地形图和相关图纸。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现状及变迁历史;
  2.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遗迹;
  3.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4.文物古迹修缮及历代改建情况;
  5.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
  6.附属文物和题记;
  7.与文物古迹相关的历史文化传统。





案例分析-结合三峡水利工程的抢救性文物复查
三峡地区包括西起重庆东至湖北宜昌的长江及其支流流经的地域,拥有独特的峡谷地貌,是沟通四川盆地和江汉平原的咽喉,自古以来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历史文化遗存丰富。三峡地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承载着旧石器时代文化、新石器时代文化和商周时期的巴文化,记录着秦汉至今地方文化发展及其与中原文化融合的进程,对中国历史学和考古学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普查除采取测绘、拍照、文字记录等手段,还采用多种现代测绘技术,结合不同文物的具体特点,在尽量避免直接接触的条件下,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真实完整地记录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细节和历史信息综合运用了包括GPS定位、数字地形测绘、近景摄影测量和精密工程测绘等,以留取准确的现状信息资料。并通过计算机对所获取的空间数据进行处理,为三峡文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普查发现的文物古迹丰富了三峡地区的历史文化内涵,填补了历史资料的空白,也提出大量研究课题,对中国考古学和文物保护学意义重大。




第18条


评估:包括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态、管理条件和威胁文物古迹安全因素的评估,也包括对文物古迹研究和展示、利用状况的评估。评估对象为文物古迹本体以及所在环境,评估应以勘查、发掘及相关研究为依据。





阐释:
评估是根据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的调查、研究,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况和管理条件做出的评价。评估包括:
  1.文物古迹的主要价值;
  2.对文物古迹的现有认识和研究是否充分;
  3.威胁文物古迹安全的因素;
  4.现有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是否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5.现有的文物古迹价值展示是否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和认识;
  6.现有的利用方式是否能够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评估应 以现存实物遗存为主,同时需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考证应结合现存实物。评估必须依据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19条


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文物古迹根据其价值实行分级管理。价值评估是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等级的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落实保护范围,建立说明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缓解周边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威胁。





阐释:
保护所辖区域的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实行分级保护,是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方法。
    提请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古迹管理机构的职责。有保存价值、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作为一般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登记、公布并加以保护。对列入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必须建立档案,包括文物古迹的基本情况、始建和修缮时间、附属文物情况、测绘图纸、照片、相关历史文献等;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保护点可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应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全部相关要素。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与周边建设区域之间的缓冲区,其作用是消除周边地区建设或发展项目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压力。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划分等级。有特定环境或景观保护要求的,还可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其性质等同于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文物古迹应树立保护标志,并设置说明牌,说明文物古迹的价值、历史及相关基本情况。





案例分析-北京大学红楼的“四有”工作
北京大学红楼建于1918年8月,位于北京市五四大街上,平面呈工字形, 四层,通体用红砖砌筑,为前北京大学校舍之一。1918年, 李大钊任设在红楼内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成立了马克思研究小组,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使红楼成为北方革命活动中心。“五四”运动中,红楼和它北面的民主广场成为当时爱国活动的主要场所。
北大红楼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拥有完整的“四有"工作体系,并建立了“四有"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保护范围: 1984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文物局《关于第一批划定六十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报告》,确定了北京大学红楼(包括民主广场)保护范围为:东、南至规划红线,西自红楼西山墙向北平行东安门北街规划红线,北至距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社办公楼突出部分二十米以南。
标志说明: 1981年7月,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在北京大学红楼正面(南侧)入口处的西侧墙面上嵌汉白玉保护标志牌一块。


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分为主卷、 副卷、备考卷,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北京大学红楼自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其保护、维修等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行政处负责。2001年,国家文物局迁址后,为加强红楼管理,于同年11月15日批准成立了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红楼管理处,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红楼保护利用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红楼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红楼岁修及专项修缮组织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红楼“四有”工作。




第20条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文物古迹保护规划。规划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规划编制单位应会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涉及考古遗址时,应有负责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与编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也应参与规划的编制,熟悉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参与规划编制的过程并了解规划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
文物保护规划应与当地相关规划衔接。文物保护规划一经公布,则具有法律效力。





阐释:
文物保护规划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物古迹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工作程序,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勘察,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对文物古迹的价值和现状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计划。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划定或调整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及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和指标。
    对考古遗址则需要划定可能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对环境或景观有控制要求的文物古迹,可以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域。环境和景观控制区具有建设控制地带的性质,应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还应考虑安防、消防、避雷等保护设施的建设,文物古迹价值展示等规划内容。若适当的利用有利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则应制定专项规划,确定利用的方式和强度。已开放旅游的文物古迹,应确定能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游客承载量,制定控制游客数量的管理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应作为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文物保护规划应与文物古迹所在地已有的城乡规划相关联,应考虑与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所在地政府和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执行者,需要充分理解文物保护规划,这是规划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真正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础。承担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专业机构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与文物古迹管理者及规划涉及的相关方面充分沟通。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积极参与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全过程。
    文物古迹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公众应了解文物古迹的保护情况,有责任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应让公众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征求公众的意见。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依法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是行政管理和实施保护工作的依据。
    规划包括的项目和文件格式、表述形式应符合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案例分析-成吉思汗陵保护规划


由于蒙古可汗安葬之地严格保密的习俗,成吉思汗墓葬具体位置并不可知。但为纪念他而建立的奉祀之神八白宫以及相应的祭祀仪式、风俗却从元太宗窝阔台时期(1229年 -1241年) 产生在元世祖忽必烈时期(1260年1294年)得到完善而一直流传至今。达尔扈特人作为专门掌管祭祀的部族,800年来辗转南北,保护了成吉思汗奉祀之神,并将各种古老的仪式代代相传,保留了十三世纪蒙古游牧、祭祀、宫廷文化的特征,延续着宝贵的成陵祭祀文化。
    在抗日战争时期成陵又历经迁移,1954年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将奉祀之神迎回伊金霍洛,在原来陵寝所在地新建陵宫、陵园供奉八白宫,介绍成吉思汗业绩及成陵历史和祭祀文化。现在的成陵仍延续达尔扈特人掌管的传统祭祀仪典,是展现蒙古民族文化的重要窗口。


成吉思汗陵位于广阔的昭盟草原上,陵园物质构成以1950年代建立的陵宫、陵园为主,周边环境包含草原、林场、村镇及耕地、荒地和近几十年来新建的民居。经评估,除陵宫具有一定艺术价值之外,陵园物质构成的主要价值在于为提供祭祀场所和相关环境服务。
    与陵园物质构成相比较,成陵的自然环境、祭祀物和无形文化遗产构成了它的价值核心。位于鄂尔多斯地区的成吉思汗陵现址并不能确定为成吉思汗墓葬的确切位置,但与此场地相关,为纪念成吉思汗建立的奉祀之神八白宫和相应的祭祀仪式、风俗,祭祀地环境,以及掌管祭祀的达尔扈特人世代相承祭祀传统的事实,是成吉思汗陵价值的主要载体。其中祭祀仪式传承保存至今,是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
    由此在保存状态评估中,除常规内容外更纳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评估通过历史对比和对现状祭祀活动、祭祀执行人的调查确定濒危性和影响因素。其中,还针对目前掌握的达尔扈特人祭祀礼仪程度和传承状况,对守灵达尔扈特人进行问卷调查。评估认为,由于负责祭祀的民间组织消失、部分家庭传承断代、资料失传、人文环境变化等几方面影响,祭祀传统现已濒危,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变迁而造成的人们对祭祀文化和达尔扈特人理解不足,另一方面也由于达尔扈特人自身的历史、生活的变迁和受到的文化冲击。


保护规划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结论,确定了恢复传统祭祀礼仪,提高传统祭祀礼仪传承水平,改善政府角色定位和职能的目标。具体规划措施制定与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协商,内容包括:
    ·建立无形文化遗产保有者民间组织,承担遗产的恢复、保存、宣传展示和传承;接受政府或民间的专项资金资助,保证其运行和更多交流。
    ·创造条件在保管所或民间组织中设立专门收集、整理、研究成陵祭祀礼仪及相关历史文化的部门,负责资料收集、研究,组织并协助教育;恢复失传的或濒临失传的祭祀仪式,并对祭祀内涵、相关文化展开研究。
    ·建议政府承担政策制定、监督管理、教育、展示和提供所需支持等方面的职责,不应试图替代无形遗产保有者(团体)的权力和义务,相关政府职责包括: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无形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申报、教育及传承认定制度,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修建宣传、展示无形遗产的相应场所,提出配套的管理和运行措施;建全资金运作制度等。
    此外,原始草原环境是历史上鄂尔多斯地区成为成陵祭祀所在地的重要原因,是成陵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陵园周围普遍改植松柏对环境原状的改变、周边土地沙化退化的发展与成陵历史环境产生矛盾。保护规划在自然环境专项中,同解决无形文化遗产与保存管理现状之间的矛盾一样,根据科学的环境评估结论,协同环境专家,提出保护、治理周边环境所需的植被种类、水文、大气等方面措施。




第21条


实施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批的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是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主体。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
应通过实施专项设计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游客管理、展陈和教育计划、考古研究及环境整治应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设计。规划中的保护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评审。





阐释:


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后,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将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实施规划。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时间顺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包括文物本体维修、环境整治、安防、消防、避雷、展示陈列、利用、考古调查以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的调整和建设、文物古迹价值的推广、教育等内容。
    文物保护规划中规定的保护项目,都必须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严格执行。





案例分析-河姆渡遗址展陈专项设计


河姆渡遗址位于杭州湾的南岸四明山地区一条狭长的河谷平原上,发现于1973年。遗址面积约4万平方米,测定年代为距今6960-5300年。遗址发现了大量的木构建筑遗存,木构件运用了比较成熟的榫卯结构;出土了大量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并发现有稻谷和其它禾本科农作物的堆积,证明那时河姆渡的人们以从事农业经济为主。河姆渡遗址的发现,为探索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的类型和分布扩大了领域,是中国20世纪的重大考古发现之一。
    作为展现河姆渡文化计划的一部分,1996年, 对河姆渡遗址进行了专门的展陈设计,采用四种方法进行遗址展示:博物馆相关陈列,在探坑原址上作遗存的地上复制品展示,部分遗存实物进行保护性覆罩展示,以及在地面上模拟河姆渡人聚落局部场景。


展陈设计的主要包括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为在2630平方米的发掘原址上方进行复制展示。由于河姆渡遗址所处地区地下水位线较浅,以实物露明展出或大面积覆罩等方法不能防止大片构件遗存在光照氧化等作用下的腐烂。展示设计在原有距地表4米深的探坑内做3米高的回填防护,在其上方加铺防护层、排水层,依照原探坑形象将散落的建筑构件、器物遗存进行仿制,保证仿制桩木入土深度不超过2米,做出不影响原有遗存的仿造遗址现场。
第二项任务为模拟河姆渡人聚落局部场景。设计在遗存占地范围外缘,根据考古发掘资料,建造一个史前河姆渡人聚落的局部场景,包括4栋干阑式长屋和1处“水井”。通过重现河姆渡人居住生活的部分形象,为文明史教育和长江流域史前文化研究提供直观形象,探讨古文化建筑技术的可能性,河姆渡人生活方式与生态环境的适应关系,进一步深化对河姆渡文化的研究和认识。




第22条


定期评估:管理者应定期对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进行评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并鼓励公众通过质询、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对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当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的价值评估或现状评估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经评估、论证,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阐释:
定期评估是保证落实文物保护规划、验证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促使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本方法。
定期评估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定的进度逐项评估落实情况和效果,解决未能按规划落实的问题。
公众的关注是全社会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提高的反映,是文物古迹社会价值的体现。文物古迹是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公众监督文物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回应公众质询,说明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文物保护规划的定期评估应与文物古迹监测体系建设相结合。
在实施文物保护规划或完成一定阶段的工作后,应及时总结,发现问题,经过论证、评估后可修订或调整规划。




第23条


管理: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工作。


管理包括: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划,认识、宣传和保护文物古迹的价值;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及时消除文物古迹存在的隐忠;控制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联络相关各方和当地社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对文物古迹定期维护;提供高水平的展陈和价值阐释;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管理旅游活动;保障文物古迹安全;保证必要的保护经费来源。





阐释:
管理是为文物古迹保护、实现文物古迹的价值进行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包括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目标,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阐释文物古迹的价值,实施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监测,管理文物古迹中的旅游活动,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文物古迹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与文物古迹相关人员的行为。
组织编制和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程,监测文物古迹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文物古迹的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古迹得到有效的保护,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古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划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机构、完善文物档案。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承担责任,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确保保护标志的严肃性;不断充实文物档案。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对参观者的时间和空间分布加强管理,从而保证文物古迹和参观者的安全,提高参观者对文物古迹参观、体验的品质。
文物古迹的保护需要经费保障。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规划,做好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储备,及时向各级政府申请保护经费,并争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经费支持。
    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档案法规进行收集、汇编保管。但对于一项文物古迹,至少应包括5种内容,即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测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开放管理记录。





案例分析-天坛公园日常管理
天坛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大街东侧,系古代皇家祭祀建筑群。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 清代续修,现存大部为明代建筑。明、清两代帝王每年在此举行祭天、祈谷的活动。坛墙周长5公里,分作内坛和外坛两部分。外坛大部分为古松柏林及神乐署等建筑;内坛以祈年殿、皇穹宇、園丘坛等建筑构成一条南北1公里的中轴线。此外,还有斋宫、宰牲亭、神厨等祭祀附属建筑。
天坛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天坛公园管理处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任务:
    保证文物古迹和游人的安全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了包括《天坛古建筑保护办法》、《天坛公园陈列文物管理办法》 、《天坛公园地下文物管理规定》、《天坛公园文物库管理规定》在内的一整套《天坛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相关文物保管规章制度,为进行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保障;
    实施日常保养和修缮工程
在对园内文物古迹进行持续日常监测管理的基础上,重点进行了长廊大修工程、園丘坛具服台地面工程、圜丘神厨修缮工程、天坛北外坛墙复建工程、園丘外谴海墁修复工程、神乐署修缮工程。


营造良好的园内环境
充分研究天坛历史状况,恢复种植了部分植被,加强了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提高古树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采用无污染方法防治病虫害,实施生物防治,采用落叶采集环保措施, 减少污染,取得了显著效果;将园内燃煤锅炉改为燃烧清洁燃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环境质量;添置电动游览车,解决了机动车穿行问题,减少园内汽车尾气排放和噪音污染;对入园车辆路线进行调整,将原来车辆由公园南门入园调整为东门入园,避免了游人与车辆的交叉,保障了游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车辆行驶的有序性。


提高展陈质量
从文化层面上发掘、拓展和宣传天坛,运用历史研究成果,进行殿堂、专题陈展。
殿堂陈展包括祈年殿陈展、皇乾殿陈展、皇穹宇陈展、斋宫等历史原状陈列;
专题陈展有祈年殿西配殿祭天礼仪馆、祈年殿东配殿祭天乐舞馆、圜丘坛神厨祭天建筑馆等。收集资料,记录保护事务,整理档案,从中提出有关保护的课题进行研究,出版发行《天坛公园志》,翔实完整地记述了天坛自建成至今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管理现状,是了解天坛、研究天坛的文字依据之一;《天坛植物志》、《天坛病虫志 ,《天坛公园古柏衰 弱原因及复壮措施的研究》、《园林绿化无农药污染防治病虫害技术与示范》等研究成果获得了好评;与北京气象局观象台合作在天坛气象站增加了4个特种观测项目,包括紫外线和空气负氧离子2项自动观测项目,酸雨和花粉2项人工观测项目,为天坛科研、文物古迹保护和游览气象服务信息提供科学的观测依据;以上科研成果与天坛的日常管理工作密切相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Rei莱   出处: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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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0 07: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世界文化景观5项:庐山、五台山、杭州西湖、红河哈尼梯田、广西左江花山岩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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